問:70歲拾荒老人掏挖村民圍牆「偷」水管被垮塌的圍牆壓住身亡,村民已設置了指示牌、水馬和警戒線,仍被判要給超過16萬塊錢的賠償,你怎麼看?

4月7日據東南網訊,廈門海倉區一70歲撿垃圾的老人在去年(2018年)4月28日途徑村民在建民房工地,越過工地警戒線刨開牆腳泥土以獲得裸露的水管,熟料牆體倒塌將拾荒的老王壓埋,老王不幸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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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家人狀告修自建房的村民及其鄰居,要求賠60萬左右。這對修房者來說無異於禍從天降,撿垃圾的老人不請自來,不慎被倒塌的圍牆壓埋身死,值得惋惜和同情。

然而惋惜歸惋惜,同情歸同情,當討論責任劃分時,誰都不願擔責,老王被壓身死的責任應由誰擔呢?

於情於理上,大家會普遍認為拾荒者挖取村民的水管被壓死了活該,是其命不好,罪有應得。但既然人已故,且有權威的《非正常死亡證明》認定為「溺水」,村民不破財看來是不可能的,即便不判賠,也可能會調解。

刺楸根據新聞瞭解到,村民修自建房是經批准的合法行為,但施工超過了批准的範圍。設置了提示牌後萬萬沒想到有人會進入工地「偷」水管,更不會料到此人會作繭自縛摳圍牆被壓死。那被判賠16萬餘元冤枉嗎?

一、是撿還是「偷」水管?

刺楸個人認為應判斷拾荒者摳水管的行為屬於撿還是「偷」。所謂拾荒,就是撿垃圾、撿破爛,理應去垃圾桶和垃圾堆裏撿那些被人丟棄的東西,或者撿路邊那些已明顯無人要的丟棄物。

而村民在建工地上的東西(例如破損的水管),即便看上去已無多大用處,但物主可能還有其他用處,也可拿去賣錢,在未放棄物權之前,仍屬於私人財產,不請自取與偷盜無異。

工地圍牆腳裸露的水管可能是村民舊房的排水管,在修房子時未徹底拆除,即便有破損,但不能據此判定為無主物。

二、賠償的理由不是出於人道主義

拾荒的老王摳水管於情於法都不符,在情理上村民看似不需擔責,畢竟老王有錯在先,且作為成年人能判斷工地圍牆的危險。但修房的村民也脫不了爪爪,也存在過錯,但並非負主責。

以往也有類似的事件,比如河北農民撒拌葯玉米粒致死107隻羊,因沒貼警示語而需擔責,理由是沒讓他人知曉拌葯玉米粒的存在。

而在這件事中,修房的村民已設置了指示牌,有「施工現場請繞行」的提示,並安有水馬和警戒線等安全設施,可謂盡到了告知義務。既然該盡的義務都盡了,被判賠16餘萬元,冤不冤?

這件事又很特殊,而判賠的理由差不多是:

1、圍牆之所以成為危牆,是修房者挖地基將圍牆腳的條石挖空了,影響了圍牆的穩定性。

2、對因挖地基而影響圍牆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未盡提醒義務,也未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3、雖有告知繞行並設置了水馬和警戒線,但未設置圍擋,意即措施不到位,拾荒的老王仍能穿過水馬和警戒線。

由此可見,修房者錯就錯在沒有善盡注意義務!而鄰居無過錯就不用擔責。

三、刺楸的簡單總結

村民修房子碰到這事,可謂倒了八輩子黴,想撇清自己的責任是不可能的。

1、死人事大,刺楸猜想之前應該有調解,家屬既然已狀告,肯定是沒談攏。修房者肯定覺得自己很冤枉,不願擔責,而圍牆的所有者也覺得自己無責。

2、家屬狀告修房者及圍牆所有者索要60萬,顯然是把拾荒者被壓埋身亡的責任全部推給了別人,這是典型的烏鴉落在豬身上,看不到自己的黑,鮮廉寡恥。 四、總之,刺楸認為,這件事就好比已把自家的狗拴好,但路人偏要跑過去逗狗,被咬後要人付湯藥費一樣,狗主人也不得不賠,真是啞巴喫黃連。

以上就是刺楸對「70歲拾荒老王摳挖村民圍牆「偷」水管被壓身亡,判賠16餘萬元」的分析,純屬個人觀點,如果覺得回答得不錯就點個贊,並順便關注一下吧,謝謝。


個人認為,誰過錯在先誰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這是其一。擅自進入他人領地,拾撿或偷盜他人物品,出了事故,產權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這是其二。


有點兒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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