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口訣合集

作者 | 一天不追就

編輯 | 合合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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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權:物、建、共、鄰

1.物權變動;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三部分構成);3.共有制度(按份共有or共同共有);4.相鄰關係(VS地役權)。

二、用益物權:城市一個,農村倆,還有一個地役管全家。

1.建設用地使用權;2.宅基地使用權(解決農村住的問題)、土地承包經營權(解決農村吃的問題)3.地役權。

三、具體人格權:生、身、健、姓、肖、名、榮、隱(物質型人格權3類 精神性人格權5類)

1.生命權;2.身體權;3.健康權;4.姓名權;5.肖像權,6.名譽權,7.榮譽權;8.隱私權。

四、身份權:上有老、下有小、旁邊配偶不能少

1.親屬權;2.親權(監護制度);3.配偶權(效力有瑕疵的婚姻、夫妻財產製、離婚制度)。

五、形成權:撤、抵、追、解、否、選、繼、遺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爲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中的撤銷權;2.抵消權;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爲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追人權;4.解除權;5.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爲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否認權;6.試用買賣合同中試用人購買標的物與否的選擇權;7.繼承人對繼承的接受與放棄;8.受遺贈人對遺贈的接受與放棄。

六、宣告死亡: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1.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動消滅;2.—方有權單方送養子女;3.個人合法財產按遺產開始繼承;4.視爲自然死亡,喪失民事主體資格。

七、法人解散的情形:章、權、並、立、關、撤、銷、僵(自願解散、強制解散)

1.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3.因法人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5.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單獨或合計)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八、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爲:強、公、主、意

1.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2.不違背公序良俗;3.主體(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4.意思表示真實。

九、債權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存、券、資、國

1.存款本息請求權;2.債權本息請求權;3.基於投資關係所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

十、非基於民事法律行爲的物權變動:政、法、繼、事

1.政府徵收;2.法律文書;3.繼承或受遺贈;4.亊實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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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特殊物權變動:善、拾、先、添

1.善意取得;2.拾得遺失物(包括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3.先佔;4.添附。

十二、善意取得的四個構成要件:賣方一個,買方倆,還有一個公式管全家。

1.賣方無權處分;2.買方主觀上要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客觀上要支付合理對價;3.已完成公示。即不動產已登記,動產已交付。

十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成員權一般表決事項:定改規則和規約,選換委員聘企業。(雙1/2)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2.選舉或更換業主委員會以及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十四、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成員權特殊表決事項:籌用基金,建設施,(雙2/3)

1.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2.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十五、共同共有:夫、家、遺、夥

1.夫妻關係;2.家庭關係;3.遺產繼承關係;4.合夥關係。

十六 、佔有的分類:有無善惡、自他直間

1.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

2.自主佔有和他主佔有、直接佔有和間接佔有。

十七、不可抵押物:土、封、爭、益、違、集

1.土地所有權;2.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3.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4.公益法人的公益設施;5.違法、違章建築;6.集體土地使用權。

十八、連帶責任承擔方式:追償時順序有先後、數額也不同。

1.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償,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證人追償其應當承擔的相應份額;

2.對於主債務人可以追償全部,而對於其他共同保證人只能主張相應的份額。

十九、保證債務:一般保證,中止中止,中斷中斷、連帶保證,中止中止,中斷不中斷。

1.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也中止;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也中斷。

2.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也中止,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並不當然中斷。

二十、債的學理分類:一多;財勞貨;單選

1.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

2.財務之債、勞務之債和貨幣之債;

3.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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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合同的10種學理分類:單雙有無償;諾實式主從;本預己他;射定一繼。

1.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2.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3.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4.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和從合同;7.本約和預約;8.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9.射幸合同和確定合同10.—時性合同和繼續性合同。

二十二、15種有名合同:買水贈款租;承建融技輸;紀委管居儲。

1.買賣合同;2.供水、電、氣、熱力合同;3.贈與合同;4.借款合同;5.租賃合同;6.承攬合同;7.建設工程合同;8.融資租賃合同;9.技術合同;10.運輸合同;11.行紀合同:12.委託合同;13.保管合同;14.居間合同:15.倉儲合同。

二十三、不得撤銷的要約:定期限;有明示;有理甶。

1.要約人確定承諾期限;

2.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

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二十四、要約失效的情形:被撤銷;被拒絕;期滿不答;變實質。

1.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的;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十五、撤銷權訴訟成立條件中客觀上債務人實施的8種行爲:放棄債權和擔保;串通延長且知道;無償轉讓要撤銷。

1.放棄到期債權和放棄未到期債權;

2.放棄債權擔保;

3.惡意、串通的事後抵押和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4.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明知和以明顯不合理高價受讓財產,且轉讓人明知;

5.無償轉讓財產即贈與。

二十六、不安抗辯權的法定理由:營、譽、逃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喪失商業信譽;

3.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二十七、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清、解、抵、提、免、混

1.清償;2.解除;3.抵銷;4.提存;5.免除;6.混同。

二十八、法定抵消的積極要件:互債;同類;到期。

1.雙方互負債務(貨幣之債);2.雙方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3.主動債權已到期。

二十九、7種特殊主體責任:監、教、用、幫、定、安、網

1.監護人責任;2.教育機構責任;3.用工責任;4.幫工責任;5.定作人責任;6.安保義務人責任;7.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

三十、7種典型侵權責任:產、車、醫、環、危、動、物

1.產品責任;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3.醫療損害責任;4.環境污染責任;5.高度危險責任;6.飼養動物損害責任;7.物件損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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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安保義務人責任主體:商、娛、館、銀、車、羣

1.商場;2.娛樂場所;3.賓館;4.銀行;5.車站;6.羣衆性活動組織者。

三十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5種特殊情形:租借轉讓未登記;拼裝報廢盜搶逸;運行至利是前提。

1.關於租賃或借用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問題;

2.關於轉讓並交付但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問題;

3.關於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問題;

4.關於盜搶的機動車發生交誦事故的責任問題;

5.關於駕駛人逃逸後對被侵權人的救濟問題。

三十三、婚姻無效的情形:婚、齡、屬、病

1.重婚的:2.未到法定婚齡的;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旳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三十四、訴訟離婚的法定情形:重婚同居暴虐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情形);賭博吸毒兩分居;失蹤生育致婚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6.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9條的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甶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5)項的規定處理。

三十五、遺囑的5種形式:公、自、錄、口、代

1.公證遺囑:以下4種遺囑,經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公證機關公證。效力最優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錄音遺囑:兩個以上合格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無效。

4.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矚應當有兩個以上合格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5.代書遺囑:(1)有兩個以上合格的見證人在場見證;2)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曰;(3)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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