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殺人犯預備殺人,但還沒有動手,這算是犯罪嗎?
重點:
①殺過人,坐過牢已經出獄了
②通過簡訊和口頭方式,警告會殺人
③已經明確了一定會在一個特定時間點殺你
④還沒動手
這樣可以起訴他嗎?怎麼樣才能保護自己?
謝邀。可以報警向警察說明情況。
但未發生犯罪事實情況下,這樣恐嚇屬於尋釁滋事,依法公安局可以對他進行拘留。
按照樓主提問的問題,這個刑滿釋放人員已經是犯罪了。犯罪需要三個階段,一是犯罪預備,二是犯罪實施,三是犯罪結果。
這位刑滿釋放人員本身已經殺過人,現在他已經告訴別人要殺人,通過簡訊、電話恐嚇受害人等,已經在為犯罪實施做準備。這已經是實施犯罪的一個過程。
對於殺人犯罪,並不是必須把受害人殺死才是犯罪。只要你已經實施,就已經是犯罪了,只是犯罪的程度比較輕。
只能告恐嚇。
殺過人的再出來都是老頭了,誰還敢剛出來就殺人
算是吧,但沒有判刑那麼嚴重
因為只是預備,並沒有對人造成傷害
保留證據,然後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擴展資料
單純的恐嚇行為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是不構成犯罪的,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後在尋釁滋事裡面增加了恐嚇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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