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還有很多小夥伴不知道,勞動者和單位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若是決定不繼續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但是很多公司負責人,他們會認覺得為什麼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公司需要補償員工?

實際操作中,很多用人單位即便知道我國法律有這個規定,也不會主動的告知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大部分法律意識淡薄的員工面對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這一行為,只會默默的收拾東西走人,從來沒想過自己這種情況是可以從公司拿到經濟補償。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其中一種就是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單方面決定不續簽的這一情況。我們先看一則案例

事情經過:

2011年開始,老王就在深圳某公司上班,可以說是這家公司的第一批骨幹員工。2014年在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負責人與老王續簽了第二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第二份勞動合同上約定老王的月工資為7000元。

2017年,老王眼看自己的第二份勞動合同即將到期,但是公司負責人似乎沒有要找他續簽的樣子,內心開始有種不祥的預感,便決定主動詢問人事。得到的消息讓老王感到失落,人事那邊表示,高層領導討論後一直決定,不繼續與他續簽勞動合同。

公司的決定讓老王感到十分無奈無奈,自己在這家公司待了6年,一直以來都兢兢業業的工作,從來沒有過任何重大過失,本以為自己會在這個公司做到退休,這樣的結局讓老王感到非常的失落,事情到了這個地步,看來只能乖乖收拾東西走人了。

在進行工作交接的時候,老王意外的從一位法學畢業的大學生口中得知,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他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他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依照老王在這家公司的工作時長計算,老王可以獲得6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42000元。

得知消息後,老王找到公司負責人表示,希望公司支付他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2000元。剛開始的時候,公司負責人表示這邊從來都沒有經濟補償金這麼一說,但是在老王搬出《勞動合同法》中的相應條款時,負責人的臉色開始變得難看起來,繼續跟老王扯皮。

當老王表示自己將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公司負責人開始變得慌張起來,表示事情沒必要鬧到這樣的地步,眼看公司正在談融資,若是這個時候鬧出什麼風波來不太好。最終老王還是從公司那邊領取到了42000元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為什麼要補償員工?

其實這是我國法律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所謂的44條第一項就是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當然,如果是勞動者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話,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不過這也分兩種情況:第一種,若是單位在續簽的勞動合同上做了變動,降低了勞動者的薪資報酬和福利待遇等,勞動者拒絕續簽的話,公司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第二種,若是公司在續簽的勞動合同上提高了福利待遇和薪資報酬,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情況,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是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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