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的親生子女

1. 定居

不論婚生與非婚生都可以在12歲前直接辦理定居, 回台設籍, 沒有限制

超過12歲未滿20周歲, 可先辦理專案居留, 入境滿二年, 且每年在台住滿183天以上可辦理定居, 回台設籍

2. 專案居留

未滿20周歲前皆可辦理, 先核發副本, 入境可換發三年多簽的正本

3. 探親

沒有年齡限制, 停留期限20歲以下皆為六個月必要可延期, 20歲以上一次3個月, 不可延期

 

台灣人的大陸親屬

三等親內親屬皆可以探親,  女婿與媳婦亦可探親

 

台灣人之大陸父母親(非婚生子女大陸父或母)

自選一至三個月, 可延期, 同一年度申請案可延期1-3個月, 同一年度最多停留六個月,

 

大陸配偶的親屬

1. 團聚階段

大陸配偶的父母親可探女婿或媳婦(辦妥結婚登記)一次二個月, 不能延期, 一年可來三次

 

2. 持居留證一等親可探親(陸配本人在台滿四年且每年在台居住超過183天可續辦長期居留,  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皆在台居住超過183天可辦理定居, 離婚取得子女監護權者不影響申請定居之權利, 喪偶者可續留台灣, 唯未再婚者辦理定居, 其長期居留為四年)

父母親探親

一次停留三個月不可延期, ㄧ年可申請2次停留,

特: 若陸配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 流產2個月內, 父母來一次三個月期滿尚在前述前期限內, 可申請延期一次

子女探親

16歲以下未成年子女, ㄧ次可停留六個月, 可不出境到期前一個月內可續延期一直延期到20周歲或高中畢業, 若大陸通行證到期前一個月必須返回換證

20歲以下16歲以上,在16歲之前曾來台者, 同上

16-20歲之間未曾來過台灣, ㄧ次二個月, 不得延期, ㄧ年可申請三次

20歲以上不得探親

 

3. 取得台灣身分證

父母親探親

自選一至三個月, 可延期, 同一年度申請案可延期1-3個月, 同一年度最多停留六個月,

3等親血親內皆可探親

【二等親】血親: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等親】血親: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舅、叔、伯、姑、姨、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

一次3個月, 不可延期, 一年可申請2次申請

女婿或媳婦

一次2個月, 不可延期, 一年3次申請

未成年子女

一次6個月停留, 可續延至20周歲

超過20周歲成年子女

請參考3等親血親探親規定

 

大陸籍親屬或非台灣人婚生子女定居規定

1. 12歲以下經台灣人收養者, 有配額限制非繼親超過12歲不得定居

2. 大陸配偶所生子女, 經專案居留取得配額在台居住滿二年者

3. 大陸配偶取得台灣身分證, 其未滿12歲之子女, 有配額限制

4. 陸配取得台灣身分證,  其70歲以上之父母, 有配額限制

 

大陸配偶所生子女或經收養在台專案居留申請規定

1. 陸配前大陸我生子女經台灣配偶收養, 年齡在20周歲以下, 限定一人, 有配額限制.

2. 陸配取得台身分證所生子女年齡在20歲以下, 有配額限制

3. 陸配所生子女在台生活滿四年, 且每年在台居住超過183天, 有配額限制

 

以上各類親屬來台, 皆可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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