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台主持鄭永健在2015年區議會選舉以金錢利誘本土派政團在指定選區參選,終審法院駁回他就「串謀選舉舞弊」定罪的上訴,裁定鄭永健故意及「舞弊地」誘使其他共同被告參與選舉以獲取私人利益,削弱公平、公開及誠實的選舉。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及非常任法官施覺民在判詞中指出,任何人「舞弊地」作出特定的作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法官認為,「舞弊地」一詞的作用是將提供「利益」予另一人、索取或接受「利益」的特定作為,局限於削公平、公開及誠實選舉的作為,從而定義何謂「選舉中的舞弊行為」。

終審法院亦裁定「舞弊地」一詞並非犯罪精神元素,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懷有特定的意圖去阻止公平、公開及誠實的選舉進行。

鄭永健在2015年區議會選舉前夕以金錢利誘多個本土派政團在指定選區參選,企圖「鎅走」其他參選人的選票,2016年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選舉舞弊等7項罪名成立被判監4年,去年上訴得直獲減刑至監禁3年3個月,他要求推翻定罪,終審法院頒下判詞一致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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