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境外企業管理理念的傳播,“合理避稅”成爲大衆口中的常用詞,而“避稅天堂”這個略帶灰色的名詞也逐漸被大家認識。避稅行爲古已有之,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臘城邦時代,當時雅典城對進出口商品徵收2%的關稅,於是商人們繞道20英里,將貨物存放於不徵稅的希臘島上,以避免繳納稅收。而到現代,多個島國借鑑英國公司法(基本都屬於英帝國版圖),發展出自己的商業公司法,並以極低甚至零稅率吸引國外公司在本國設立機構,以發展當地經濟。並、隨着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這些島國成爲一個個“避稅天堂”,同時也吸引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在這些地區註冊控股公司開展全球業務。“避稅天堂”逐漸升溫的背後,則是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納稅個體流失。隨着全球反避稅協議的形成,這些“避稅天堂”也面臨極大壓力,迄今爲止已有不少地區通過相關法令,清理避稅爲目的的殼公司。今天,通惠管理顧問就爲大家介紹,傳統離岸避稅地區實行的《經濟實質法令》

經濟實質法令執行 離岸公司風光不再?

在2019年1月1日,開曼羣島和BVI羣島的《經濟實質法令》正式實施,將對在其轄區註冊的商業公司進行梳理,目的是清理沒有實體商業活動的殼公司,以避免其成爲跨境避稅行爲的通道公司。而毛里求斯也在3月上旬通過了類似的法令,將環球商業公司所享受的3%稅率優惠調整爲15%。而這些法令的幕後推手,就CRS的始作俑者OECD。

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發佈的“反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行動計劃(BEPS)第五項行動計劃-更有效防堵有害的租稅實務”,要求某些不徵稅、或僅名義上徵稅的國家必須引入“經濟實質活動”的規定。而BVI、開曼羣島、毛里求斯等地區位列其中。在這些地區註冊的大部分公司都用於控股,並無實際經營活動,也未申請當地的稅收居民,而信息不對稱導致離岸公司既沒有在母國(或最終受益人所在國家和地區)納稅,也沒有在離岸註冊地納稅,從而避免了稅務支出。這一行爲也是國際社會不滿的重要原因。

而《經濟實質法令》要求企業必須通過經濟實質性測試,包括辦理年度申報,說明營業活動、公司收入、費用及其員工人數等,並且通過“經濟實質性測試”以符合法定要求。而當地稅務機關將負責認定相關個體是否通過經濟實質性測試;無法通過經濟實質性測試的相關個體,當地稅務機關除通知並指正外,還可能要求該個體繳納高達數萬美元之罰款,情節嚴重者,甚至可以註銷其登記。

下面通惠管理顧問就爲大家介紹各離岸島國《經濟實質法案》的具體情況:

1、開曼羣島

根據開曼《公司法(2018年修訂版)》、《有限責任公司法(2018年修訂版)》和《2017年有限合夥法》註冊設立的:

1. 開曼豁免公司(包括在開曼註冊的外國公司)

2. 有限責任公司

3. 有限合夥公司

但是,投資基金實體和非開曼稅收居民實體除外。

2、BVI羣島

根據BVI《2004年商業公司法》和《2017年有限合夥法》註冊設立的:

1.BVI公司

2.有限合夥(包括在BVI註冊的外國公司和外國有限合夥),非BVI稅收居民實體除外。

3、法案規定需要進行合規操作的業務範圍

開曼和BVI羣島的兩部法令,規定需要進行合規操作的相關業務範圍基本一致,包括:

1.銀行業務;

2.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

3.融資租賃業務;

4.基金管理業務;

5.總部業務;

6.持股業務;

7.保險業務;

8.知識產權業務;

9.運輸業務。

基金管理業務是指在開曼或BVI持有牌照的實體,所從事的基金管理業務,因而持有牌照的管理公司不在上述規管範圍之內。

此外,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位列其中,也意味着從事三角貿易的離岸公司需要申報。一旦申報,那麼,相關信息將可能被交換給簽署了某些特定協議的母國、及最終受益人所在司法管轄區。《開曼經濟實質法》還特別規定其法案中的相關業務不包括投資基金業務。

由此可見,在全球推行反避稅協議的情況下,各個離岸公司註冊地也無法承受來自大國的壓力,制定出臺合乎反避稅協議要求的限制法案。至於“避稅天堂”未來何去何從,通惠管理顧問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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