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否對自己的屍體有所有權? 如果沒有,那我們是否可以強制所有人死後的屍體都用來進行科研或醫學用途,比如器官捐獻? 每年因沒有足夠的器官供體而死亡的病人應該不少吧,如果強制器官捐獻,這部分病人就能得救了? 如果有,那理由是?甲死亡後甲就不存在了,這時已死的甲應該對任何東西都沒有所有權了吧? 我個人作為一個功利主義者,是支持所有人死後的強制進行器官捐獻的。但昨晚和學法律的阿澈討論,她認為人有權利對自己屍體如何處分提出要求,這讓我感到很奇怪。 希望大家能對這個問題貢獻出自己的回答,如果能為自己的觀點(支持強制捐獻或反對強制捐獻)提供詳細的理由,那是最好了。


感謝各位朋友的回答和評論,讓我的思路變得更清晰,也補充了我原先不知道的相關法律知識。

我自己來回答一下自己提出的這個問題。

我支持「強制屍體器官捐獻」這一措施。

為什麼呢?

每年都有許多病患因為不能及時得到器官而死去,他們自己和他們的親友都十分痛苦。如果強制要求所有人死後器官都必須捐獻,那許多病患就能及時救回來。這個強制器官捐獻措施對社會是很有利的,那些死者的親屬將來也可能需要器官,而這個強制器官捐獻措施造成的好處也會包括進他們。作為一個功利主義者,我支持這一措施。

但是,我們也要考慮到死者親友的感受,許多死者的親友因為種種原因不願意將屍體的器官捐獻出去。不過,我認為和那些病患及其親友相比。屍體對於死者親友的悼念價值是更小的。很多時候,我們不能考慮僅僅考慮一部分人的感受,比如放鞭炮滿足了放鞭炮的人的慾望,但對討厭鞭炮噪音的人來說是一種傷害。放鞭炮也是一種習俗,我們可以把這種習俗和「保持屍體完整」這一習俗作個類比。放鞭炮是為了驅逐年獸而形成的習俗,而屍體完整是因為對彼岸世界抱有幻想留下來的習俗。這兩種習俗在今天看來都沒有真實的理由用以支持。

讓我們再來看看對這個問題的一些倫理學上的討論。

首先,我不認為一個人有權對自己的屍體如何處分提出要求。一個人在死後就不存在了,它的屍體就僅僅是一個普通的物體,而這個物體不為死者所有,沒有什麼物品為死者所有

而這個物體應該算作遺產嗎?我不太認同這個物體能算作遺產,即便要算遺產,也是一種需要徵收大份額「遺產稅」的遺產。只有一個人擁有的東西才能作為這個人的財產,才能作為遺產留給繼承人。但一個人從未擁有過自己的屍體,又怎麼把這個從未擁有的東西留給別人呢?

讓我們再來考慮一些反對意見。

一種意見是,死者生前如果立了遺囑,說自己的屍體器官不能捐獻。但這樣的遺囑是有效的嗎?

如果死者的屍體是死者的財產,那根據人對自己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樣的遺囑似乎可以生效。但是,我們不承認屍體是死者的財產,因為死者沒有財產。即便是財產,那政府也可以對財產徵稅。

但有人又說了,既然屍體不是死者的財產,那屍體可以算作死者財產繼承者的財產嗎?

如果這樣,那我們為何不對這份財產徵收「遺產稅」呢?既然對其他財產徵收遺產稅是合理的,那對這份特殊財產徵收遺產稅又有什麼不合理的呢?

如果我們要考慮到社會穩定,改變要循序漸進。那我們可以先不強制性要求所有屍體都必須捐獻,而是要求,如果死者親友不同意捐獻,那就要交錢作為一種特殊的稅,這個稅收就補償給需要器官的病患

最後梳理一下:強制器官捐獻對病患有利,而且人人都有可能成為病患。從功利主義的角度出發,這一措施在考慮到它的成本之後,仍然能增加社會福利,所以是應該去做的。

主要的反對有這麼幾條。

1.死者的屍體是死者親屬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對1的反駁是死者的屍體並非死者親屬的私有財產,即便是私有財產也是需要交稅的。

2.強制捐獻屍體器官會損害那些不同意這一措施的死者家屬的感情。

對2的反駁,如果我們考慮到病患及其親屬的感情,我們會發現病患的生命比死者親屬的情感安撫需求更重要。但處於效率的角度出發,這一措施可以先進行宣傳教育再施行,也同意死者親屬不捐獻器官,但要交稅補償病患。

3.人有權對自己的屍體如何處分進行安排,強制捐獻屍體器官違背了這個人的意願。對3的反駁,主要是人不曾擁有自己的屍體,人死後也不存在意願,所以人無權處分自己的屍體,對這個屍體的處分也不違背這個不存在的人的不存在的意願。
強制遺體捐獻,會使殺人變成一樁真正的生意,想想都會覺得恐怖。
我支持屍體器官捐贈,但不是強制性。而是將現有的「默認不捐獻」更改為「默認捐獻」制度。我國器官來源不足最大原因就是這個「默認不捐獻」制度。逝者未能在生前意識清楚時明確表示捐獻意願,那醫生便不能動其一分一毫。而在一些國家,公民隨身都有一張器官捐獻的小卡片,就像我們的身份證一樣人手一張。當遇到突發意外時,難者可以表達自己的捐獻意願。如果沒有直系親屬表示拒絕,就是「默認捐獻」。我國器官來源大量減少還有一點就是,死刑犯和無名屍。以前是死刑犯和無人認領的屍體都會用於醫學研究,做成標本之類的。但是現在不可以,只要沒人說願意。就「默認不同意」。一句題外話:真心討厭醫學倫理委員會,這些破規定就是他們搞的。中國醫學史上第一個做心臟移植的醫生就是因為「倫理」,最後還不死落了個悲催的結局。哎……還有就是關於,前面樓層有「殺人賣器官」。器官移植又不是移花接木……把人殺了,掏了就能裝上去……只要國家做好器官來源登記這塊,器官黑市就能遏制住。說真的,很多的患者不是死在手術台上,而是死在制度之下。

強制+捐獻,這麼荒唐的措施實施下來,對於個人來說我覺得跟掘人祖墳本質上是一樣的。

以後執法部門天天就是掘人祖墳玩。你不能為了利益完全不照顧作為與動物本質區別的人的感情問題,信仰、宗教問題,文化習俗等等一系列問題。簡直反人類。
屍體屬於遺產的一種吧,當然有處置的權利了……不然按題主的說法既然甲死後對任何物體都沒有所有權的話……遺囑有什麼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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