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位傷者,網上已經有太多的討論,更多傾向於譴責她不遵守規則,導致悲劇的發生。

其實,她有辯解的權利。同樣,網友也有譴責的權利。網友的譴責,更多是對類似行為的痛恨,因為這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現象,卻又沒有有力的措施來制止。所以,當有人因此受到傷害,就成了眾人「喜聞樂見」的對象。

無疑,這位傷者是需要同情的,親人去世,自己受傷,再加上網友一波接一波的譴責,導致她心靈受傷。可是,網友不相信她,更多的源自她在事後接受採訪時,反覆以弱者的形象亮相。

其實,說是弱者並不過分。過分的是,自己犯錯在先,然後自恃為弱者在,這樣太容易引發群眾情緒的反彈。從而,不管她是否說的事情,大家都不信任她。總之,她應該反思自己,或者少藉助媒體發聲。


根據新聞所報道的情況,這起案件主要問題在於動物園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的問題。

一、首先看動物園是否應當承擔侵權的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那麼本案中,主要應當分析動物園是否盡到管理職責?

如果動物園能夠證明獸舍設施、設備沒有瑕疵、有明顯的警示牌,管理人員對遊客挑逗、投打動物或者擅自翻越欄杆靠近動物等行為進行了勸阻,可以說該盡的管理職責已經做得很好了,那麼動物園就可以不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暫時無法從新聞中得知獸舍的相關設備設施有無瑕疵。根據新聞報道,就在去年4月29日,老虎傷人事件發生前不足三月,北京市安全監管局監管二處會同市園林綠化局、延慶區安監局以及區園林綠化局等職能部門對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進行了「五一節前」執法檢查。

在檢查中,提出以下安全隱患問題:1、遊覽線路安全警示標誌設置不足;2、安全管理制度中的條款針對性不強;3、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對巡邏人員的督查不到位4、飼養員操作規程未結合各崗位進行區分等。

後來根據其他一同駕駛車輛進入虎園的司機陳述,在東北虎園區看到了警示標識和2台巡邏車,但並未聽到廣播提示。也就是說,在遊客進入虎園,並沒有通過廣播進行相關的風險告知,來提醒遊客潛在的風險。

在老虎起身沖向趙寧時,未聽到巡邏車的警報聲,這其中也存在巡邏員的疏忽。當危險即將發生之時,動物園方面並沒有及時予以提示,導致遊客受傷。

這其中,缺乏對巡邏員的管理及培訓,動物園沒有定期組織員工培訓及危險應對方案,這一點動物園方面肯定存在相應的過失。

綜上,可以說,動物園方面並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動物園承擔賠償的責任比例是多少?

本案中,傷者進入危險度極高的虎園後,擅自下車,導致危險的發生,事發前,動物園方面也盡到了部分的提醒告知義務。而且根據法律規定,動物園方面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只要人在動物園被動物園裡的動物傷害了,法律默認動物園方面是有過錯的,需要賠償遊客。但是如果動物園能夠拿出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管理職責,並得到法院認可,才可以不承擔責任。故我認為,動物園承擔主要責任即70%的可能性比較大。


這種事兒吧!我覺得廣髮網民是真的不會也不可能冷靜的從法律角度來看待這件事,這女的至始至終也沒有認真反省過自己的過錯!也是因為自己的過錯,害死的自己最親的人,我們不明白她為什麼一而再再而三的控告院方,再一次把這件事推到風口浪尖。細想一下,或許她是真的無法面對事實,無法接收母親為自己的過錯付出了生命。控告院方,或許也只是為了把這份心理負擔放一放。覺得院方承擔一些責任自己會好受些。除了這樣解釋,我真想像不到,世界上還有如此byl得女人。


先放開被告與原告不說,但指法律來說,法律需要再健全,執法者需要再負責任,單就中國法律來說,法和人情關係牽扯的太多,現在還在邁向以法治國的路中,還需要不斷的去完善,這點可以借鑒國外。

就人而言,被告方監管肯定有疏漏的地方,所以加以改正,而非推卸責任。

就原告來說,她有權利利用法律來維權,但她的做法是在自己破壞規則的時候發生的事故,她有權利去要求賠償。

但這件事情,法院應以法律為基礎,叛女的賠償園方經濟損失,名譽損失等,並叛女的擾亂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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