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高雄報導

高雄市1名李姓男子,23年前與弟弟誆騙菲律賓少女,以假結婚名義來臺後,強逼對方下海賣淫,遭通緝20年後終於落網;李男應訊時則辯稱,少女是自願來臺賣淫,法官認為,無法證明李男採取脅迫手段,因此判李男無罪確定;李男遂對遭羈押36天請求賠償,獲高雄地院判賠36000元;另外,李男涉犯妨害風化罪部分,已過追訴權時效。

檢警調查,1994年間,李男及其弟弟前往菲律賓馬尼拉,透過介紹結識當地的16歲少女羅威娜,兩人誆騙她可代為安排來臺工作,但羅威娜必須先跟弟弟假結婚,孰料,羅威娜一抵臺後,不但護照被人扣住,還被兩人控制行動,並載至高雄市區各大飯店賣淫,每天平均接客10多次,時間從下午2點到隔天凌晨為止,不到3週羅威娜就受不了逃走,然後前往警局報案。

李男應訊時則辯稱,羅威娜與弟弟是「假結婚、真賣淫」,他並未強迫羅威娜,也不知道對方未滿18歲,而且羅威娜有鑰匙可以自由出入,他並未控制對方行動;一審法官認為,羅女指稱遭李姓兄弟脅迫賣淫,但李男卻矢口否認,反咬羅威娜原本就是紅燈區女子,而且自願來臺賣淫,來臺前還生過小孩,因此體型完全走樣,甚至自曝感染性病,他便帶對方去看病與美容,李男還說,他懷疑羅威娜嫌錢賺得不夠多,才會趁機逃走並報案。

法官根據其他證人之供述,認定羅威娜能自由外出喫飯,並非處於全天候監控之下,她在臺灣期間也未曾求救過,加上並無其他證據,因此判李男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仍判無罪確定,至於李男胞弟及車伕則分別判7年2月徒刑定讞。

李男從1996年6月遭到通緝,直到2016年12月才被緝獲,他訊後被法官裁定羈押,隔年1月以6萬元交保,羈押時間共計36天;李男獲判無罪確定後,原本要求補償每日5千元,高雄地院認定他逃亡長達20年,遭羈押並無違法或不當,僅準許補償每日1千元,總計36000元,仍可提覆審。

▲李男辯稱羅威娜是自願來臺賣淫獲判無罪。(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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