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87年1月晚間,於香港酒店四樓平臺被發現墜樓身亡,據報載其頭頸部 被膠帶纏繞再以保鮮膜覆蓋;左手腕多處割傷;皮包內財物盡失,但證件則原封不動。 香港警方調查結果顯示是從高處墜下致死,裁定為死因不明。由於被保險人曾於81年7 月向保險公司投保壽險八百萬元及附加意外保險一千萬元,保險公司於87年2月受其家 屬理賠申請後,隨即給付壽險身故理賠金,惟意外保險部分未予核賠,經家屬一再催討 ,保險公司均藉故拖延,其理由為「由於意外事故過程不明確,本公司尚難給付」「被 保險人之死亡原因應係自殺,而非意外」云云,拒絕理賠。保險公司拒賠理由如下:

1.從偵查結果論,香港警方未以他殺或兇手不明終結本案,而死因裁判庭亦未積極確認 被保險人係因他殺而死,此不啻表示被保險人自殺之成分應高過他殺!

2.被保險人除投保本案意外傷害保險契約外,尚於87年1月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一千 萬元,並於機場再行投保旅行平安險一千萬元;又於86年間即投保他家企業團體意外 保險,金額為五百萬元。一般人於指定受益人時皆以配偶、子女或家屬為指定對象, 理賠小故事 然被保險人卻於購買該保險時,將受益人指定為朋友、傭人等,甚至是一所國中。被 保險人此種異於常人且高額投保之不尋常舉動,已透露出預料日後將發生保險事故! 此種不甚合理之現象,足以印證被保險人自殺之意圖。

    正當受害者家屬面對此結果求助無門之際,透過錠嵂尋求了黃律師的協助,黃律師 在與家屬詳談後,心中的正義感油然而生,義不容辭受其委任。黃律師宛如名偵探柯南 般反覆研究所有的細節,幾乎一個月沒有睡好覺,心想,驗屍結果縱認被保險人墜樓前 已有窒息狀況,但仍無證據證明究係因自殺行為導致窒息昏厥而不慎墜樓抑或是遭他人 加害而致昏厥遭人推落?黃律師腦中不斷的推演,試圖還原當時的現場真相,但所有的 證據似乎仍不足以與保險公司抗辨。正當一籌莫展時,黃律師突然一個想法浮現:「雖 說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現場看得到的證據無法證明,那看不見的證據呢?」黃律師馬上 翻閱卷宗確認,香港警方蒐集跡證非常詳細,方圓二個街道內的物品都一一記錄,連空 保特瓶都不放過,但唯獨少了幾樣重要的物證:指紋、手套、剪刀和膠帶卷。試想,若 要說被保險人確有自殺意圖,所以戴上手套後自行在頭頸部纏繞膠帶,導致膠帶未留下 指紋的說法或有可能,但膠帶切口平整總要使用切割工具吧?就算膠帶用完了不須使用 工具,那麼膠帶卷也應該遺留在現場才對,但是這些重要物證並沒有在現場或是房間內 被發現,可能憑空消失嗎?是否表示是有人帶走了呢?如果是有人帶走了,當然不能因 為香港警方未以他殺或兇手不明結案,保險公司就自行判斷被保險人是自殺身亡,而不 予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黃律師以此為重要爭點再提出主張,果然,在幾番攻防之下推翻了保險公司的理由, 本案最終判決保險公司須依約給付意外傷害保險金一千萬元。

    雖說這起不幸的意外事件對於黃律師及其家屬而言不免仍有遺憾,因為兇嫌仍然消 遙法外,但如果不是黃律師專業且負有強烈的正義感,願意鍥而不捨為受害者伸張正義 ,本案恐因香港警方未積極確認死因而誤導為自殺,這結果對受害者及其家屬是多麼的 沈重啊!錠嵂一向以維護保戶的權益為我們最重要的理念,也因為這樣相同的理念,我 們長期委任黃律師為本公司法律顧問,相信在這樣堅強的保護傘之下,絕對能為所有錠 嵂的保戶爭取最大的權益。

@錠嵂保險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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