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簽證一般都是在簽證快到期的前3個月之內去更新或者變更為其它簽證。法務大臣會根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的規定,針對申請簽證更新或者變更的申請人,認為該申請人有足夠的適當的變更或者更新的【相當的理由】的情況下,法務大臣才會更新或變更籤證。

那麼什麼是【相當的理由】呢?這個完全是委任給法務大臣的判斷來做出裁量。判斷標準就是該申請人的在留狀況是否良好,在留的必要性,相當性等統合判斷。

比如說下面一些事例則是被拒絕更新的

事例1

小A以留學簽證來日本。後共計更新了6次簽證及1回變更。最後一次變更籤證為技術3年簽證。小A後將偽冒的高級品牌的商品進口到日本並進行銷售。因違反商標法而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期執行4年。

後小A以要繼續在日本從事軟體開發的工作為由辦理簽證更新,因在留狀況有問題而被拒絕。

事例2

小B以留學簽證來到日本在日語學校學習日語。後考入日本的大學順利將簽證更新為2年有留學簽證。小B在留學期間借用他人名義的國民健康保險證去醫療機關看病,共計22回。後以騙取醫療保險金為由逮捕,暫不起訴。後小B以要進大學院繼續深造而更新簽證,因被認為在留狀況有問題而不能更新簽證。

事例3

小C以留學簽證來日本後共計更新了2次留學簽證。後因違反道路交通法而被逮捕並處25萬罰金。小C語言學校畢業後(出勤率沒有問題),以進入專門學校學習為由申請更新簽證。但卻以在留狀況有問題而被拒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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