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

需要明確的是,股權代持協議,如果是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般情況下,均具有法律效力,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亦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所以綜合而言,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均有法律效力。

股權代持委託人所享有的權利

股權代持委託人,即股權的實際出資人,應為隱名股東,故《公司法》上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實際出資人都應享有,包括: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股權的處分權等等,但這些權利的行使,都需藉助名義出資人,即顯名股東去配合。

想了解更多與股權代持相關的信息,可參見我的專欄《中小企業法律風險防控30講》中的文章《何為股權代持?股權代持合同效力如何?》,內有股權代持協議的模板,供參考。


股權代持,即實際出資人因為種種原因不方便成為法律層面上的股東,而委託其他人代替其持有相應股份的行為。

股權代持行為中,委託人是股權的實際持有人,也是實際出資人,受託人則是代持人和名義股東。

1、委託人的權利

委託人作為實際的股東,他作為股東的權利是通過代持人/名義股東去行使的,其他股東擁有的全體,他同樣也有,只不過是通過代持間接行使而已。

2、股權代持一般有效

只要股權代持協議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中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一般法院都認可其效力。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但同時,股權代持協議對代持雙方的約定不得對扛善意第三人。


首先說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

1、一般來說,股權代持協議屬於合同類,適用合同法,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就是有效的,當然規避法律也是不行,比如法律規定公務人員不能參與經營,如果是公務人員作為隱形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就是不合法的。如果身份沒有問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

2、現在也有很多人不願意出面,讓別人代持股份,但是這個存在很多風險,比如代持人在法律上就是公司的實際股東,萬一哪一天真的私自出售股權,買受人是善意的話,這個交易是合法有效的。

3、代持人作為法律上的股東,享有股東的全部權利,比如說在工商登記上,你是股東,在責任承擔上,法律第一個找到你,當然你承擔責任後,是可以依據代持協議向對方主張,這個責任主要是註冊資本沒有實繳到位的責任。不過作為法律上的股東,你所有法律上的權利都是認可的,比如股東會、表決權、獲得分紅的權利等。

4、至於代持人能否獲得收益以及收益大小,完全看代持協議如何約定,責任承擔也是,以協議約定為主,因此股權代持協議必須要擬清楚,把各項權利義務、責任承擔等約定清楚,否則有可能會被拖累,陷入無盡的麻煩之中。


非常高興回答您的這個問題,以下是我自己的一些理解和看法,希望能幫到大家,也希望大家能喜歡我的回答。

首先,股權委託協議是否有效?

1. 股權委託協議一般屬於合同範疇,適用於合同法。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是有效的,但也不可能逃避法律。如果身份沒有問題,它基本上是有效的。

2,現在有很多人不願意站出來,讓別人持有股票,但有很多風險,如權利人在法律的實際股東的公司,如果有一天真的是私人股份的出售,買方是誠信,這筆交易是合法的和有效的。

3.受託人是法定股東,享有股東的各項權利。

4. 至於受託人能否獲得利益以及利益的大小,完全取決於協議中對受託人的規定,其責任也在協議中有規定。

上述對這個問題的回答都是個人理解和建議。我希望我分享的這個問題的答案能幫助到每個人,同時我也希望每個人都能喜歡我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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