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去的年輕生命令人扼腕痛心。在我們哀悼犧牲的救火英雄時,個別網民卻在網上發表褻瀆他們的不當言論,社會影響惡劣,令人憤慨。救火英雄們用生命詮釋了忠誠與擔當,他們是人民英雄,值得每一個人尊敬,決不容侮辱!對那些躲在網絡背後惡意中傷他人的“鍵盤俠”們,必須嚴懲不貸!

救火英雄不容侮辱!雲南2人侵犯英烈名譽將被依法庭審 新聞 第1張

5月26日《檢察日報》頭版

近日,雲南紅河州人民檢察院對侮辱四川涼山救火英雄孔祥磊烈士的王某某、熊某某,依法提起侵犯英烈名譽權的民事公益訴訟。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實施以來,雲南省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英雄烈士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今年3月30日17時,四川省涼山州木裏縣雅礱江鎮發生森林火災,四川森林消防總隊涼山州支隊西昌大隊四中隊三班消防員孔祥磊在撲火行動中不幸犧牲。

救火英雄不容侮辱!雲南2人侵犯英烈名譽將被依法庭審 新聞 第2張

烈士孔祥磊 資料圖

4月2日,國家應急管理部政治部批准孔祥磊同志為烈士,追記一等功;

4月4日,建水縣委、建水縣人民政府追授孔祥磊同志為“建水好兒女”;

4月10日,共青團雲南省委、雲南省青年聯合會追授孔祥磊同志“雲南青年五四獎章”榮譽稱號。

4月6日,孔祥磊烈士忠骨回歸故里建水縣,數萬建水幹部羣眾夾道迎接英雄烈士返鄉。在社會各界人士紛紛表示哀悼之時,王某某、熊某某卻在微信羣發表“歸來是狗熊”“短命鬼回家了”等侮辱孔祥磊烈士的言論,引起孔祥磊烈士親屬、朋友和眾多網友的極大憤慨,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二人先後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

紅河州人民檢察院發現上述線索後密切關注,及時立案審查,調查收集相關證據。鑒於王某某、熊某某的行為嚴重侵害了烈士名譽,傷害了公眾對英雄烈士的崇敬情懷,明顯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在徵詢孔祥磊烈士近親屬的意見並取得他們的信任和支持後,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紅河州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熊某某、王某某對其侮辱烈士的行為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法院將擇日開庭審理此案。

檢察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四十條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得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和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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