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行數據,截至2018年末,我國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餘額為9.62萬億元,較2017年末的6.95萬億元增長了2.66萬億元,增幅為38%;2019年3月末,結構性存款規模為11.19萬億元,今年前3個月新增1.57萬億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呈迅猛增長之勢。

所謂結構性存款,其本質是設計為“存款+期權”,基於嵌入的衍生品工具可劃分為利率、匯率、商品、股票、信用等掛鉤型產品,形成“低風險低收益+高風險高收益”資產組合。它有收益有兩種途徑:一部分是存款所產生的固定收益,另一部分是與標的資產的價格波動掛鉤的收益,能夠使存款人在承受一定風險的前提下,在基礎收益之上獲得較高投資收益。

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作弊泛濫 納入有效監管迫在眉睫 新聞 第1張

目前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增幅這麼快,佔比這麼高,到底有多少具有合規性?是否為了攬存款變換馬甲以結構性存款之名而行變相提高存款利率之實的行為呢?據相關部門披露,這種現象確實存在,不少銀行為實現高息攬儲,發行的結構性存款實為“假結構性存款”,變相剛兌,使結構性存款走調變味。其主要表現為國內大部分商業銀行在其發行的結構性存款中,在期權部分設置了不可執行的行權條件,通過提高內部轉移價格將結構性存款轉化成“類固收產品”,通俗地說,當下許多商業銀行發行的結構性存款產品,無論是對標國際黃金價格,還是掛鉤LIBOR等指標,在產品設計中觸發高收益的條件很容易達成,最後投資者都能夠獲得高收益,根本不用承擔期權的風險,只是變相擡高了銀行吸收存款成本而已。尤其,一些中小銀行機構銷售的結構性存款並未與金融衍生產品等掛鉤,收益率僅有“非此即彼”的兩個檔位,產品說明中觸發低收益的事項均設置得十分苛刻,高收益事項則極易達成,這實際上是一種沒有實質性的結構性操作的“假結構性存款”,是一種“掛羊頭賣狗肉”變相高息攬儲的手段。

而導致商業銀行假結構性存款現象發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2017年以來,同業空轉、非標通道等業務受到嚴厲監管,銀行存貸款業務受到不小的影響,加上負債荒並沒有改善,為了支撐存款規模,銀行另闢蹊徑,開始發力結構性存款。二是理財新規頒布及實施之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相互嵌套現象被封死,理財產品有可能進一步萎縮,這對銀行吸收存款帶來一定的沖擊。同時,資管新規明令禁止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打破“剛性兌付”的情況下,一些銀行機構為了爭取更多的存款市場份額,不惜提高利率變相攬存。尤其,過去有相當部分銀行機構搞理財資金池,期限錯配問題較為突出,為了保證理財資金的按期兌付,不得不通過“假結構性存款”來吸納更多的資金。

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作弊泛濫 納入有效監管迫在眉睫 新聞 第2張

三是中小銀行在大型銀行及新興金融業態沖擊下,吸收存款越來越困難,不得已在結構性存款上大做文章,以致中小型銀行仍為結構性存款的主力,也成了假結構性存款的“重災區”。央行數據顯示,截至今年一季度,全國性大型銀行的結構性存款規模為3.9萬億元,佔比為34.87%;全國性中小型銀行結構性存款規模佔比為65.13%。另外,3月末,大型和中小型銀行的結構性存款佔總存款的比重分別為4.43%和8.99%,比例之高可見一斑。除了上述三點因素之外,最為關鍵的是,監管部門過去沒有將結構性存款納入有效監管範圍,形成了對結構性存款的監管盲區,表面在對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監管既缺乏相應的監管機制,也沒有集中力量進行專門的檢查和督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實際上處於一種放任自流和野蠻無序的擴張狀態。

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大幅上升雖然對於穩定銀行機構的存款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若假結構性存款泛濫失控,就會帶來不少的金融危害:

其一,會擾亂存款市場,不利於存款市場的公平競爭,使存款市場原本屬於銀行其他類存款再次搬家到了結構性存款,誘發了銀行存款市場的波動,加劇了存款不穩定狀態。而且,它還在很在程度上大打監管“擦邊球”,挑戰了監管法規底線,造成銀行存款競爭市場的紊亂。

第二,無形中會提高商業銀行融資成本,這種成本銀行都會最終要向貸款者轉嫁,這就形成了實體企業融資貴始終無解的重要幕後推手,有可能導致實體經濟經營活力的進一步下降。尤其,商業銀行這種行為還會提高整個社會的融資成本,將整個社會資金價格推高,從而累積較大的金融風險。

第三,模糊了商業銀行存款產品的各自屬性,使全社金融投資者對銀行存款產品產生很多歧義,影響銀行存款產品的聲譽,也產生較大的社會誤導,讓很多人認為銀行的存款產品都是保本、保收益而穩賺不賠的產品,從而讓民眾有如溫水煮青蛙,逐漸對金融風險喪失足夠的警惕,久而久之對民眾投資理財產生強大的金融誤導。

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作弊泛濫 納入有效監管迫在眉睫 新聞 第3張

第四,由於結構性存款在商業銀行總存款中佔比不斷提高,除了部分轉嫁給貸款人之外,仍然有不少成本需要商業銀行自我消化,在這很大程度上會消耗商業銀行的經營利潤,為商業銀行自身可持續發展設置了巨大障礙,長此以往與飲鴆止渴無異,會惡化整個銀行經營生態。

由此,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到了該嚴厲監管的時候了,也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了。令人欣喜的是,監管部門也看到了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準備着手加強對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的監管。最近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開展“鞏固治亂象成果 促進合規建設”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要排查結構性存款,指出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不真實,通過設置“假結構”變相高息攬儲等問題,可謂一針見血,點中了銀行結構性存款的脈搏。而且,早在去年7月,銀保監會就發布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就要求對結構性存款業務進行規範,填補了結構性存款的監管空白。《辦法》明確了保本型理財產品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規範管理,同時還規定結構性存款應當納入商業銀行表內覈算,按照存款管理,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範圍,相關資產應當按照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另外,《辦法》還要求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需具備相應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等。這使得對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監管有了明顯的法規依據。

而要真正監管好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目前亟需做好 三項工作:

其一,及時完善相關監管法規,將結構性存款納入有效法治監管軌道,增強監管的威懾力。在去年的理財監管辦法的基礎上,應制訂專門的結構性存款監管辦法,將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的範疇、開展規模、開展標的和方式及相關信息發布披露做出明確規定,提高結構性存款信息透明度,增強監管的靈敏性和及時性,消除監管法制缺位現象。

其二,及時開展專項整治,將商業銀行所有結構性存款及其行為納入有效監管範圍,消除監管真空。監管機構可考慮設立專門的結構性存款監管機構,每年對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及其他專項整治活動,對一切假結構性存款行為一經發現,除給予商業銀行高管及責任人進行嚴厲經濟的、行政的處罰之外,情節特別嚴重的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讓一切企圖僥幸矇混過關的行為被徹底遏制,使商業銀行不敢和不能再繼續炮製出假結構性存款。

其三,及時加強引導,讓商業銀行樹立大局意識,消除存款競爭上的本位主義思想,為凈化存款競爭環境奠定堅實基礎。主要是將商業銀行中高管集中到監管機構進行培訓,讓他們清醒認識到規範結構性存款對降低實體企業融資成本、從根本性改善整個企業融資生態的作用,積極行動,自覺開展自我排查,將所有結構性存款的問題揭底,並進行糾正,確保結構性存款真實可靠,讓結構性存款回歸本源和走上健康可持續發展軌道。

(原文刊發於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