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各類肥料品目及規格-有機質肥料類(摘要)102.04.3修正版


五、有機質肥料類

本類肥料應標示原料名稱;利用或添加事業廢棄物為原料製作之肥料,應標示廢棄物名稱及其來源。

(一)植物渣粕肥料(品目編號5-01)

1.適用範圍:以一種或一種以上經壓榨或萃取油分後之植物渣粕(如大豆、花生、亞麻仁、米糠、菜籽…等),經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有機質50.0%以上。

3.1.2全氮2.0%以上,10.0%以下;全磷酐1.0%以上;全氧化鉀1.0%以上;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15.0%以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污泥、魚粉、肉骨粉、廚餘、炭化稻殼、泥炭等物料或經化學處理之殘渣。

4.2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4.3水分20.0%以下。

4.4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超過15.0%,應登記為複合肥料。

5.應檢驗項目: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

 

(二)副產植物質肥料(品目編號5-02)

1.適用範圍:以植物質為原料之食品製造、飲料製造或中藥製造業等副產物或事業廢棄物,經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有機質50.0%以上。

3.1.2如僅登記全氮,其含量應在3.5%以上,10.0%以下。

3.1.3除登記全氮外,如另登記銨態氮(應登記為全氮之內含成分)、全磷酐或全氧化鉀,其個別成分應在1.0%以上,且全氮及全磷酐或全氮及全氧化鉀合計量,應在5.0%以上,15.0%以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污泥、魚粉、肉骨粉、廚餘、炭化稻殼、泥炭等物料或經化學處理之殘渣。

4.2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4.3水分20.0%以下。

4.4 pH值5.0以上,9.0以下,並應標示pH值。

4.5鈉不得超過4.0%,氯不得超過6.0%。

4.6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不得超過15.0%。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pH值、鈉、氯。

5.2得檢驗項目:銨態氮。

 

(三)魚廢渣肥料(品目編號5-03)

1.適用範圍:下雜魚、魚內臟或其他魚廢渣,以泥炭、動物質原料(如蝦殼、蟹殼…等)或植物質原料(如豆粉、花生殼…等)吸著,經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有機質50.0%以上。

3.1.2全氮4.0%以上,10.0%以下;全磷酐1.0%以上。

3.1.3全氧化鉀1.0%以上,應登記之。

3.1.4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15.0%以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污泥、廚餘等物料或經化學處理之殘渣。

4.2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

物。

4.3水分20.0%以下。

4.4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超過15.0%,應登記為複合肥料。

5.應檢驗項目: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

 

(四)動物廢渣肥料(品目編號5-04)

1.適用範圍:以動物廢渣(如魚渣、肉渣、獸肉骨、羽毛、羊毛…等)為原料,經煮沸、蒸煮、壓榨、乾燥、粉碎等程序,經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有機質50.0%以上。

3.1.2如僅登記全氮,其含量應在6.0%以上,10.0%以下。

3.1.3如僅登記全磷酐,其含量應在23.0%以上。

3.1.4如登記全氮及全磷酐,其合計量應在10.0%以上,且個別成分應在1.0%以上。

3.1.5全氧化鉀1.0%以上,應登記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污泥、廚餘、炭化稻殼、泥炭等物料或經化學處理之殘渣。

4.2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4.3水分20.0%以下。

5.應檢驗項目: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

 

(五)副產動物質肥料(品目編號5-05)

1.適用範圍:動物質為原料之食品製造、製膠業等副產物或事業廢棄物,經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有機質50.0%以上。

3.1.2如僅登記全氮,其含量應在6.0%以上,10.0%以下。

3.1.3除登記全氮外,如另登記全磷酐或全氧化鉀,全氮2.0%以上,全磷酐2.0%以上,全氧化鉀9.0%以上,且全氮及全磷酐或全氮及全氧化鉀合計量,應在10.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污泥、廚餘、炭化稻殼、泥炭等物料或經化學處理之殘渣。

4.2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4.3水分20.0%以下。

4.4 pH值5.0以上,9.0以下,並應標示pH值。

5.應檢驗項目: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pH值。

 

(六)乾燥菌體肥料(品目編號5-06)

1.適用範圍:食品及飲料業、酒類釀造配製業及啤酒製造業、農牧業,在廢水二級生物處理過程產生之生物性污泥,以及製糖業在製糖過程產生的濾泥,經加熱、醱酵腐熟、乾燥等程序,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有機質50.0%以上。

3.1.2如僅登記全氮,其含量應在3.5%以上,10.0%以下。

3.1.3除登記全氮外,如另登記全磷酐或全氧化鉀者,其全氮2.5%以上,10.0%以下,全磷酐、全氧化鉀1.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

4.2不得混入化學肥料或礦物。

4.3水分20.0%以下。

4.4 pH值5.0以上,9.0以下,並應標示pH值。

4.5不得混入含添加沉澱劑、混凝劑或膠凝劑等化學藥劑經脫水機脫水所產生之污泥。

4.6利用或添加事業廢棄物為原料,應依「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

條規定辦理。

5.應檢驗項目:

5.1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pH值。

5.2事業廢棄物成分檢驗及作物毒害試驗。

 

(七)氮質海鳥糞肥料(品目編號5-07)

1.適用範圍:氮質海鳥糞肥料。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有機質30.0%以上。

3.1.2全氮12.0%以上,銨態氮1.0%以上(應登記為全氮之內含成分),全磷酐8.0%以上,檸檬酸銨溶性磷酐4.0%以上(應登記為全磷酐之內含成分),全氧化鉀1.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污泥、魚粉、肉骨粉、廚餘、炭化稻殼、泥炭等物料或經化學處理之殘渣。

4.2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4.3水分20.0%以下。

5.應檢驗項目: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銨態氮、檸檬酸銨溶性磷酐、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

 

(八)禽畜糞加工肥料(品目編號5-08)(本品目刪除)

 

(九)禽畜糞堆肥(品目編號5-09)

1.適用範圍:以禽畜糞為主原料(50%以上),添加適量稻殼、木屑、菇類培植廢棄包之內容物、花生殼、蔗渣等調整材,經過翻堆、醱酵腐熟、調配成分、堆置風乾等程序所製成之堆肥。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有機質40.0%以上。

3.1.2全氮1.0%以上,4.0%以下;全磷酐1.0%以上,6.0%以下;全氧化鉀0.5%

以上,5.0%以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500 mg/kg。

4.限制事項:

4.1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污泥、植物渣粕、魚粉、肉骨粉、廚餘、炭化稻殼、泥炭等物料或經化學處理之殘渣。

4.2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4.3水分35.0%以下。

4.4 pH值5.0以上,9.0以下,並應標示pH值。

4.5碳氮比10以上,20以下。

5.應檢驗項目: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pH值、碳氮比。

 

(十)一般堆肥(品目編號5-10)

1.適用範圍:以植物殘株、稻殼、蒿稈、木屑、菇類培植廢棄包之內容物、花生殼、蔗渣、禽畜糞尿、植物渣粕、米糠等農業廢棄物原料,經過翻堆、醱酵腐熟、調配成分、堆置風乾等程序所製成之堆肥。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有機質50.0%以上。

3.1.2全氮0.6%以上,3.0%以下;全磷酐0.3%以上,5.0%以下;全氧化鉀0.3%以上,4.0%以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污泥、廚餘、炭化稻殼、泥炭等物料或經化學處理之殘渣。

4.2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4.3水分40.0%以下。

4.4 pH值5.0以上,9.0以下,並應標示pH值。

4.5碳氮比10以上,25以下。

5.應檢驗項目: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pH值、碳氮比。

 

(十一)雜項堆肥(品目編號5-11)

1.適用範圍:以植物渣粕、動物廢渣、魚廢物、副產動物質、副產植物質、廚餘或事業廢棄物等為原料,經過翻堆、醱酵腐熟、調配成分、堆置風乾等程序所製成之堆肥。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有機質50.0%以上。

3.1.2全氮0.6%以上,5.0%以下;全磷酐0.3%以上,6.0%以下;全氧化鉀0.3%以上,4.0%以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500 mg/kg。

4.限制事項:

4.1不得混入化學肥料或礦物。

4.2水分40.0%以下。

4.3 pH值5.0以上,9.0以下,並應標示pH值。

4.4碳氮比10以上,20以下。

4.5以廚餘為原料者,應登記本品目,且鈉不得超過4.0%,氯不得超過6.0%。

4.6利用或添加事業廢棄物為原料,應依「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5.應檢驗項目:

5.1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pH值、碳氮比。

5.2利用或添加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者,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成分檢驗及作物毒害試驗。

5.3以廚餘為原料者,須檢驗鈉及氯。

 

(十二)混合有機質肥料(品目編號5-12)

1.適用範圍:植物渣粕肥料、副產植物質肥料、魚廢渣肥料、動物廢渣肥料、副產動物質肥料等二種或二種以上有機質肥料或有機質材料,經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有機質50.0%以上。

3.1.2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個別成分含量1.0%以上;其合計量6.0%以上,15.0%以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污泥、廚餘或經化學處理之殘渣。

4.2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4.3水分20.0%以下。

4.4 pH值5.0以上,9.0以下,並應標示pH值。

4.5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超過15.0%,應登記為複合肥料。

5.應檢驗項目: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pH值、水分。

 

(十三)雜項有機質肥料(品目編號5-13)

1.適用範圍:各種有機質肥料或有機質材料,得添加化學肥料或礦物,經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有機質40.0%以上。

3.1.2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5.0%以上,15.0%以下;或水溶性(或檸檬酸溶性)氧化鎂、鹽酸溶性氧化鈣、鹽酸溶性氧化矽之二要素以上合計量20.0%以上。

3.1.3全氮或全磷酐0.3%以上,全氧化鉀0.2%以上,氧化鎂、氧化鈣或氧化矽1.0%以上,得登記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水分35.0%以下。

4.2 pH值5.0以上,9.0以下,並應標示pH值。

4.3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超過15.0%,應登記為複合肥料。

4.4利用或添加事業廢棄物為原料,應依「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

5.1.1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pH值。

5.1.2利用或添加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者,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成分檢驗及作物毒害試驗。

5.2得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鎂、檸檬酸溶性氧化鎂、鹽酸溶性氧化鈣、鹽酸溶性氧化矽、全氧化鎂、全氧化鈣、全氧化矽。

 

(十四)液態雜項有機質肥料(品目編號5-14)

1.適用範圍:利用各種有機質材料,得添加水、化學肥料或礦物,經醱酵作用,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性狀:液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應在1.0%以上。

3.1.2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個別含量0.1%以上,得登記之。

3.1.3登記含硼者,水溶性硼應在0.02%以上。

3.1.4水溶性氧化鈣1.0%以上;水溶性氧化鎂1.0%以上;水溶性錳0.50%以上,得登記之。

3.1.5有機質含量應在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以上,並應登記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10.0 mg/kg,鎘不得超過0.6 mg/kg,鉻不得超過30 mg/kg,銅不得超過20 mg/kg,汞不得超過0.2 mg/kg,鎳不得超過10.0 mg/kg,鉛不得超過30 mg/kg,鋅不得超過160 mg/kg。

4.限制事項:

4.1不得混入污泥或廚餘。

4.2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4.3原液之pH值4.0以上,9.0以下,並應標示pH值。

4.4鈉不得超過2.0%,且鈉不得超過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

4.5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

5.1.1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pH值、鈉。

5.1.2登記含硼者:水溶性硼。

5.2得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鈣、水溶性氧化鎂、水溶性錳。

 

(十五)液態有機質肥料(品目編號5-15)

1.適用範圍:利用各種動物、植物之有機質材料,添加水,經醱酵作用,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性狀:液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應在1.0%以上,10.0%以下。

3.1.2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個別含量0.1%以上,得登記之。

3.1.3有機質含量應在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以上,並應登記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10.0 mg/kg,鎘不得超過0.6 mg/kg,鉻不得超過30 mg/kg,銅不得超過20 mg/kg,汞不得超過0.2 mg/kg,鎳不得超過10.0 mg/kg,鉛不得超過30 mg/kg,鋅不得超過160 mg/kg。

4.限制事項:

4.1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防腐劑、污泥、廚餘等物料或經化學處理之殘渣。

4.2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4.3原液之pH值4.0以上,9.0以下,並應標示pH值。

4.4鈉不得超過2.0%,氯不得超過3.0%,且鈉和氯合計量不得超過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

5.應檢驗項目: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pH值、鈉、氯。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http://www.afa.gov.tw/laws_index.asp?CatID=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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