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黃毅清的不斷爆料,馬蘇以誹謗罪到法院起訴黃毅清。不管黃毅清是否構成誹謗罪,我們先了解一下刑法中關於誹謗罪的定義: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了關於的誹謗罪的解釋,我們再看下黃毅清在微博上爆料馬蘇的文章

從上圖知道黃主要說了馬私生活髒亂,稱她為娛樂圈老鴇,是夜宿門的始作俑者。雖然可能馬確實做了許多錯事,而黃的爆料又沒有直接有效的證據。從法律角度說上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並破壞了馬的名譽,雖然馬現在的名譽實在不怎樣,人設全線崩塌,但黃的行為確實構成了一些誹謗罪,畢竟馬做的錯事只是她人品的問題,並沒有違法犯罪。不知大家有什麼不同的看法,歡迎留言討論!


無論哪個罪都需要證據,馬告黃就需要拿出相應的證據,那麼如果是人證的話,其它圈內人事是否願意出來趟混水,來作證是個問題.再有誹謗罪強調的是散布虛構的事實,但散布的事實是真的,細節不實,也未必構成此罪,比如與張三車震,變成了與李四車震,那麼既便車震對象有誤,只要車震了,也就是事有,但細節不準,那麼就不能算誹謗.再有此罪認定要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人格,情節嚴重這三點,也比較難以認證.如果老黃有相應照片,視頻,或有證人,那麼老馬也難贏,舉證的責任必竟首先要由老馬承擔,沒有充足的證據,也無法給老黃定罪。老馬通過訴訟來挽回聲譽,更多的是姿態,找法院從中調解罷了。


這個可以看看百度的誹謗罪解釋: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並且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不難發現誹謗罪有個最重要的條件就是:事件虛假且情節嚴重。

前者由被告人決定,後者由原告決定。所以這個罪名成立與否主張取決於事件的真實性。


多謝悟空邀請!在網路如此發達的當下,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科普一下誹謗罪是有必要的。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的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現在是法制社會,爭取做個遵紀守法的良好公民。

關於黃毅清爆料馬蘇的事是否屬實,有待法律的審判,自有公斷。我們吃瓜群眾就不要瞎猜疑。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的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其實這件事情吧!估計罪名不好定,我看了黃毅清的微博原文了,有很多東西他沒有直接說,有些詞語也用得當,所以難勝!還有就是可能這個就是事實,事情鬧大的話,對馬蘇也是有影響的!到時深挖爆料更多內幕,大家都不好過的!


有很多人解釋過誹謗罪了,我就不在贅述了,那麼誹謗罪中有一條是散布虛假事實,也就是說黃如果說的是假話那一定是誹謗,可如果是事實就要另論了。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