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編輯:祝裕

  熊錦秋

  近期招商公路可轉債的網上發行中籤率及網下發行配售結果公告顯示,若獲得配售的機構投資者未及時足額補足申購資金,其配售資格將被取消,所繳納的申購保證金不予退還。一時間,申購保證金是否應該退還引發市場熱議,筆者認爲,事件中的主承銷商也應承擔一定責任,保證金應予退還。

  由於今年以來股市走牛,可轉債走勢也逐漸好轉,目前已在A股市場交易的100多隻可轉債,自2019年以來全部上漲,沒有一隻下跌,由此也引發了可轉債的申購熱潮。比如中信銀行發行400億元可轉債,網下發行有效申購金額竟然達到56.96萬億元,而這背後,是一些機構通過多賬戶進行大量申購。

  爲公平對待網上網下投資者,規範網下機構多賬戶申購等行爲,3月25日證監會發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可轉債發行承銷相關問題的問答》,規定同一網下投資者的每個配售對象參與可轉債網下申購只能使用一個證券賬戶;投資者管理多個證券投資產品的,每個產品可視作一個配售對象;網下投資者不得超資產規模申購。

  這樣新問題隨之產生,以前由於網下申購資金衆多,中籤率極低,獲配資金一般不會超過保證金,也就不存在需要補繳資金的情況;但這一次新規出臺後,招商公路可轉債申購中籤率大幅提高,導致獲配金額超出了保證金(50萬元)。而中籤的機構投資者又沒有收到主承銷商的繳款通知,由此網下認購有31個賬戶未按要求及時足額補繳申購資金。

  招商公路在可轉債發行提示性公告中指出,網下投資者申購保證金不足應繳納的認購款金額的,須在T+2日17:00之前及時補足,否則配售資格將被取消、申購保證金不予退還。而招商公路的網下配售結果公告顯示:“本公告一經刊出,視同向所有參與網下申購的機構投資者送達獲配及未獲配信息。”

  網下31個賬戶“棄購”,其所繳納的保證金是否應該退還?在筆者看來,機構投資者網下申購可轉債,已與主承銷商形成了委託與受託關係。其中機構投資者是委託人,主承銷商是受託人,是否需要退還申購保證金,主要應遵循《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合同法》第407條規定了“委託人的賠償責任”,也即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主承銷商因爲機構投資者棄購可能產生損失,若非自己的原因導致,當然可向投資者要求損失;但在本案中,主承銷商也並非沒有過失,原因是並沒有將中籤獲配信息原原本本親自通告31戶機構投資者,只是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中公示而已。

  投資者若中籤新股,券商營業部一般都會通過短信或電話通知投資者,循此慣例,主承銷商也應如此操作、通知可轉債中籤者。這個工作沒有做到位,就不能說“棄購”完全是機構投資者責任,主承銷商在其中或也有一定過錯,而且是過錯在前。

  《合同法》還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從機構投資者這方面來講,由於目前申購可轉債還是有一定的盈利前景,且若放棄認購還可能被列入黑名單,因此,網下投資者多數情況下應無放棄認購的本意,並非不想履行足額繳款義務、不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棄購主因是對中籤事情不知情。

  從主承銷商方面來講,沒有將中籤信息及時通知給機構投資者,履行義務不到位,卻要行使沒收申購保證金的權利,屬於權責不對等,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假若此做法行得通,那主承銷商今後可能將更疏於挨個通知中籤機構投資者,或許還可能期望中籤者不知道中籤的事兒,如此,《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將被徹底踐踏。

  據參與本次網下申購的機構反饋,承銷商還是會將保證金退還的,畢竟投資者都是客戶。但萬一承銷商就是要沒收這筆保證金,根據《合同法》第54條“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筆者認爲機構投資者可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要求將相關公告中“沒收保證金”的不平等條款撤銷,返還保證金。

  亡羊補牢,今後證券發行配售公告條款,對沒收保證金的條款,或許要加上承銷商對中籤投資者履行通知義務這個前提,在此情況下投資者還棄購、那責任就全都是投資者的,如此條款才公平有效。(作者系財經評論員)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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