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記者 楊再睿 通訊員 譚海蛟

案情回放:共計吸收公眾資金金額3.2億

被告人謝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因投資某公司搞房地產開發需要大量資金,經商議決定,以2%至5%不等的月利率,在陽江市、陽春市等地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謝某某和劉某甲負責全面日常管理和決策工作,並直接參與吸收公眾資金;劉某乙介紹集資對象和直接參與吸收公眾資金;被告人盧某受謝某某、劉某甲的委託介紹集資對象,此外,盧某還為謝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提供擔保,還以自己的名義直接為謝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四被告人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2億元獲刑 新聞 第1張

圖文無關

根據在案證據統計,自2010年11月19日至2015年1月9日被告人謝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共計吸收公眾資金金額3.2億元,至案發前,部分集資款以利息形式返還被集資人,尚未歸還總額為1.6億元。此外,被告人謝某某、劉某甲、劉某乙、盧某還騙取銀行貸款;被告人謝某某、劉某甲還挪用公司資金。被告人盧某還違法發放貸款。

法院判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被告人謝某某、劉某甲、盧某、劉某乙無視國家法律,共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中被告人謝某某還犯騙取貸款罪、挪用資金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五萬元;被告人劉某甲還犯騙取貸款罪、挪用資金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五萬元;被告人盧某還犯違法發放貸款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被告人劉某乙還犯騙取貸款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三十五萬元。

四被告人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2億元獲刑 新聞 第2張

法官說法:我國對吸收存款有嚴格規定

我國對吸收存款有嚴格的規定,只能是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除此之外均不能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般披着合法的“外衣”,手段隱祕,致使被害人數眾多,涉及面廣、危害性大。

本案中,被告人謝某某等人因投資某公司開發房地產需要資金,通過朋友帶朋友、親戚帶親戚,口口相傳的方式聯系介紹借款人,並承諾每月支付2%至5%的高額利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借款。被告人謝某某等人吸收資金的對象不僅僅是熟人、朋友,還直接指向社會不特定公眾,故其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五年間,被告人謝某某等人共吸收公眾存款3.2億元。因投資房地產資金回籠慢等原因,被告人謝某某等人至案發前還有1.6億元未能歸還,造成被害人巨額損失。

來源 | 羊城派

題圖 | 東方IC(圖文無關)

責編 | 魏琴 實習生 王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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