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网报道,3月18日晚,内蒙古科左中旗警方接到报案称东腰林毛都嘎一居民家中67岁的杨某被砍死,警方通过勘察取证,锁定犯罪嫌疑人韩某。据了解,韩某系被害人杨某的儿媳,双方长期存在矛盾,经常发生争吵。3月18日16时许,二人在家中因琐事发生口角,韩某一怒之下拿菜刀将杨某砍死。目前,韩某已被刑事拘留。

定性:韩某无疑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故意杀人,是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也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故意杀人犯罪的行为特征表现为以殴打、捆绑、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不救助等不作为方式剥夺他人生命的,在主观上有让受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或者放任死亡的间接故意。本案中,韩某采取了用刀砍的暴力方式伤害受害人,最终也导致了受害人杨某的直接死亡,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故意杀人刑事犯罪的行为特征;在主观上,虽然杨某只是因争吵一时气愤而实施了暴力,本身并没有直接杨某于死地的故意,但韩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预料到用刀砍人的危险性及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并且放任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因此,韩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量刑:可认定为 “情节较轻的行为”情形,符合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七类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的行为”,即(1)帮助他人自杀;(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6)防卫过当;(7)避险过当。三被告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第(4)类受嘱托杀人。本案中,韩某与婆婆矛盾由来已久,但从未产生过暴力冲突,而本次双方言语争吵激烈,杨某可能有过激的言论,导致韩某一时气愤失去理性,可以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认定为激情杀人,认定情节较轻,减轻处罚。

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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