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一份題為《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的內審稿在市場間激起千層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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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規定中明確指出,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明確禁止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非標準化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禁止開展資金池業務要求產品,產品期限和資產存續期需匹配;嚴禁資管產品投資其他資管產品。

資管行業規模近來呈現膨脹態勢,截止去年年末,規模已達到百萬億元以上級別。由於有通道類業務的存在,基金、信託、銀行理財等之間盛行嵌套業務。目前來看,資管行業內各金融機構業務本質不同,各主體資管產品遵循相對應監管體系,銀行理財和信託計劃由銀監會監管,基金、期貨資管和券商資管則是由證監會牽頭監管,同時各資管產品間存在通道業務進行多層嵌套,產品結構複雜、透明度低,令監管難度加大,易引發系統性風險,監管層此次重拳出擊表明對金融風險的防控的重視上升到了另一高度。

由於保險、券商自身客戶資源和資金來源等都弱於銀行和基金,銀行投資管理能力和配置能力不足,需通過委外、投顧等方式實現利益增長,從而催生資管市場通道業務。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由於自身受到資本充足率、信貸規模以及非標資產比例等多項監管指標限制,為了規避監管,通過資管計劃、信託等通道類資管產品實現表內外騰挪。

監管層為了對該類資管產品進行穿透監管近年來也不斷下發監管文件,但通道類業務也推陳出新。

針對商業銀行理財資金業務,2016年7月銀監局下發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中指出銀行理財業務進行限制性投資,明確禁止商業銀行不得投資於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理財產品、券投資基金(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

但該《徵求意見稿》並未限制信託公司通道業務,商業銀行仍可以對接信託通道進行投資業務來規避監管指標,基金子公司可以通過嵌套信託公司通道來實現與商業銀行的業務合作。

而此次《指導意見》將通道服務限制再加大,凡是意圖以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業務一率禁止。《指導意見》第二十條明確指出限制通道業務,具體為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對資產管理產品的主動管理職責,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資管產品提供擴大投資範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這無疑與昨日上海銀監局排查轄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通道業務的行動遙相呼應,監管層對去通道監管決心凸顯。

針對資管產品之間的相互嵌套模式則進行嚴格禁止。根據《指導意見》第十九條規定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但基金中基金(FOF)、管理人中管理人(MOM)除外,同時標註FOF為以基金組合為投資標的間接投資於股票或者債券,MOM為基金管理人通過盡職審慎研究,以投資子賬戶委託形勢讓其負債投資管理。換言之,MOM是發揮優秀基金經理組成的團隊的優勢進行投資,而FOF是精選優質基金進行投資,本質上,FOF是MOM的雛形。

由於FOF和MOM主要是投資於市場的其他基金,有市場人士指出,該類產品或將與其他資管產品區別監管。《指導意見》中指出FOF基金投資標的為標準化債權,MOM則並未提及。由於該監管文件目前僅是指導意見,真正落實仍有一段過渡期,執行力度仍值得進一步商榷,需密切關注後續下發文件。

附:各家觀點匯總

? 方正證券點評:新規對通道業務可能監控加嚴。政策對通道業務的警惕性早就存在,但一直是以釐清權利義務、投資額度限制等間接的方式監管,本新規直接提出不得提供擴大投資範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通道業務可能大為削減。

? 九州證券點評:單層委外確實可以突破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只有這樣才符合《意見》將委外合法化的意圖。唯一對委外限制的地方在於「限制委外借道通道」,未來預計會有配套方案解決實際操作中出現的問題。

? 招商證券點評:此次央行明確實行新規意在眼裡打擊隱形剛對等不合理行為,以維持金融市場的穩定,監管環境將帶來大規模資產收縮,債市面臨風險壓力。

? 華創證券點評:監管政策的嚴格程度或超過市場預期,特別是對於禁止多層嵌套、禁止資金池業務、打破剛兌、風險準備管理等領域,將對現有資管行業規則造成較大衝擊。同時監管涉及資管行業的重塑,對各類業務開展方式、機構的合作模式將會有根本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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