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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兵器TILLLINDEMANN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明白,「米蘭達警告」的出現,改變了什麼?法律保護的是什麼人?

自從法律形成的那一天,其天然的缺陷就讓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一個無可避免的漏洞:冤假錯案,,,即使是以程序正義,條款完善,最大程度保護公民權利著稱的英美法系,也不能有效避免該現象的不斷發生,執法者本著主持正義,遏制犯罪的原則,一定希望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有力的證據將罪犯繩之以法,還受害者和民眾一個朗朗乾坤,但在辦案過程中難免會遇到取證困難,犯罪嫌疑人不予配合,利用司法漏洞試圖逃脫制裁等等障礙,有很多罪大惡極的案犯就因為證據不足而眼看著他逃脫法網而束手無策,而漫長的偵破又會增加本就高昂的司法成本,給整個社會帶來「司法無能」的負面影響,介於這種無奈,辦案人員不得不採用一些非常規手段(誘供,刑訊逼供,非法採集證據甚至埋設陷阱,釣魚執法等)讓犯罪者伏法,這樣的手段倒是避免了讓一些作姦犯科者逍遙法外,但同時也助長了執法者急功近利的辦案作風,在民眾和受害者巨大的壓力之下,為了破案而忽略了必要的程序,因濫用司法手段造成了過度執法,更為嚴重的是這種長期形成的潛規則甚至導致了司法腐敗中辦案者為案犯脫罪的慣用的手法,讓無辜者成了罪犯的替罪羊,讓司法公正蒙上了陰影,公權力不被信任,,,

法律雖然和每一個人密切相關,但在一個正常社會中,並不是每一個人都熟知法律和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往往有一些人就會因為基於對法律和辦案人員的恐懼和壓力在茫然中喪失了自己的權利,而辦案者也會有意無意的利用他的「無知」,淡化和模糊偵辦過程中的重要程序,最終稀里糊塗把自己送進監獄,讓「無罪推定」的原則實際上變成了「有罪推定」,,,

「米蘭達警告」的出現雖然有其偶然性,但長期存在的社會陰影卻一直籠罩著美國司法界,因為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司法腐敗的犧牲品,如果民眾甘當「沉默的大多數」,達摩克里斯之劍有可能就會掉在自己的頭上,但由於各州的法律存在差異,司法成本層面的考量,聯邦大法庭基於對最高憲法的尊重等原因,作為一個根深蒂固的社會問題而遲遲沒有得到解決,但美國司法界也一直在試圖遏制這種現象被固化,而米蘭達案的特殊性和典型性,順其自然地點燃了這場司法革命的火捻子,大家可能有一個錯覺,以為美國法律以前沒有這項保護公民權利的執法基礎,不是,以前就有,只不過是通過米蘭達案件的啟示,進一步地加強了該原則的重要性,作為制度化,常態化必須被司法活動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

於是,從1963年以後,所有沿用英美法系的國家都將「米蘭達警告」融入整部法律,其核心內容:在不確定你的供詞是否對自己形成不利因素的情況下,你可以保持沉默,,,這是一個警告,也是一種宣示,它時刻警醒執法者謹慎執法,時刻強化著公民應有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米蘭達警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法治進程的建設一定是緊隨社會文明程度的步伐,一部既能懲惡揚善,又充滿人文情懷的法律,必須匹配一個寬容和理性的文明社會,「米蘭達警告」從實踐的角度出發,無疑增加了司法成本,延緩了案件的偵辦時間,甚至讓精通法律的罪犯有了更大的可乘之機因而逃脫了法律的制裁,在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中,誰都知道辛普森就是兇手,但證據不合法,證據不合法,程序就不合法,程序不合法,結果就不合法,,,雖然這種「執拗而愚蠢」的正義和法律懲惡揚善的本質永遠是個悖論,但這種保護大多數的「悖論」卻很大程度上減少了冤假錯案的發生,放走一個壞人有可能污染河流,但錯殺一個好人,就會污染水源,哪一個重要?現在回答我自己提出的那個問題:法律保護什麼人?,,,答案是:法律保護每一個和法律有關係的人,,,

創建於2018.1.26編輯


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這是刑事訴訟的兩大目的。任何國家的司法實踐都是在這兩點之間尋找平衡。我國雖然沒有『米蘭達警告』,但相關權利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所謂『米蘭達警告』,只是美國警察為了應對司法調整而總結的一套執法流程,產生的影響真心沒有那麼大。

打個不恰當的比方,好比4×100接力,最後一棒固然重要,但你把前三棒都忽略,一廂情願的認為整個400米都是最後一棒跑的,那顯示是高估了最後一棒的影響。

要搞明白來龍去脈,得掰開揉碎了講清楚其中的邏輯線。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包括以下規定: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

如果你是罪犯,當警察或者檢察官問到對你不利的部分,你怎麼辦?最有利的辦法就是保持沉默,因為警察或者檢察官不能強迫你說對自己不利(自證其罪)的話。

在訊問中『保持沉默』是美國憲法引申出來的一項基本權利。

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包括以下規定: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刑事案件的被告在審判中有權獲得律師的協助。

某種意義上,這一條確保了嫌疑人能夠充分享受第五修正案的保護。畢竟只要是接受過最基本的法學教育,再沒經驗律師也知道讓自己的委託人在被要求作證時,有權拒絕回答不利於自己的問題。

1963年,通過Gideon v. Wainwright, 372 U.S. 335一案,聯邦最高法院確立了『任何人都有權獲得律師協助』的原則:

不管所涉罪行嚴重程度、證據複雜程度和被告人經濟狀況,只要被告人提出要求,就必須給予法律援助,為其指派律師。

這其中還有一個漏洞,在庭審的過程中被告人有權獲得律師協助,但是庭審前的訊問並沒有規定律師必須全程出席。

檢察官精於訴訟程序,完全有可能在開庭以前就利用被告人不熟悉法律,在律師介入之前就挖好大坑,搜羅利於檢控方的口供。這樣將對辯方帶來負面影響,不利於保護被告人應有的權利。

於是在1964年,通過Escobedo v. Illinois 378 U.S. 478一案,聯邦最高法院確定『憲法第六修正案的保護必須延伸到警方或者檢察官對嫌疑人進行訊問的階段』:

嫌疑人有權利要求在警方或者檢察官的訊問過程中,委託律師全程參與。

這其中還遺留了一個漏洞——逮捕過程。

  • 律師動作再快,也不可能第一時間出現在逮捕現場,維護嫌疑人的權利。
  • 嫌疑人受教育程度不同,加上被逮捕時的精神狀態不同,完全有可能無法自行援引第五修正案拒絕回答對自己不利的問題。

在1966年,通過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一案,聯邦最高法院終於把這個漏洞也補上了:

既然嫌疑人在被捕時,有可能不知道第五修正案賦予自己的權利,而且律師也不一定能夠馬上到位,那麼就強制警察必須向嫌疑人明確告知他擁有這一項權利,並確定對方要行使還是放棄這一權利。

於是乎,警察就逐漸形成了一套約定俗成的標準化語言,向嫌疑人解釋第五和第六修正案賦予他的權利,並詢問其是否主動放棄『不得自證其罪』。這套標準化語言就是所謂的『米蘭達警告』。

下面這些是意譯而非直譯,英語水平有限難免錯漏,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閱。

  1. 你有權保持沉默,而你說的一切都可能成為不利於你的陳堂證供
  2. 你有權在接受訊問之前委託律師,並由委託律師陪伴你受訊問的全過程。
  3. 如果你請不起律師,只要你願意,在所有訊問之前將免費為你指派一名律師。
  4. 你有權在任何時候行使上述權利。
  5. 你是否清楚你擁有上述權利,並願意現在接受我們的訊問。

任何事都有利有弊,很難面面俱到,憲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以及由此引申的一系列判例也是如此。好的一面,自然是最大限度保障了每個公民的權利。壞的一面,則是無形增加了執法成本,降低了執法效率。當然了,這也是跟美國的立國精神一脈相承,保障人權始終還是美國最大的政治正確。


我國雖然沒有『米蘭達警告』,但隨著法制建設的推進,公民的相關權利在現行法律中同樣受到保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跟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一樣,我國法律也不允許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因此嫌疑人享有陳述自由權,可以選擇自願陳述,也可以選擇拒絕陳述,即保持沉默。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訊問開始,或被採取強制措施,嫌疑人即可委託代理律師,而且執法人員需要明確告知嫌疑人該項權利。同時,代理律師與被告之間會談內容不能被監聽。

注意一點。嫌疑人可以什麼都不說,但不能告訴警察『有事請跟我律師談』(如果是刑事案件,美國應該也不可以)。

特別授權和一般代理適用民事訴訟,但在刑事訴訟中不適用。刑事辯護不是單純代理,律師接受委託後依法享有獨立辯護權,但不能代當事人承認或者否認任何事實。


美國是個商業社會,也就是個契約社會,所以也是法制社會。從整體的上看美國制度完備,沒什麼問題,但是世界上沒有完全沒有漏洞的制度,只要是人做的設計,就一定會被有心人找到設計漏洞,這也是無法避免的事!而「米蘭達"的警告則正是這樣一個制度性的漏洞,所以造成了美國整個社會的困擾!這種麻煩是無法避免的,即使將來封堵了這個洞,又會有別的漏洞出現,久而久之就會千瘡百孔!所以社會要安寧和諧,不但要有完備的法制和嚴厲的執法機構,更需要人倫道德的支撐!法制社會易建,而人倫道德的人文體系的建立則困難得多,有時甚至需要千年!中國比美國安寧和諧,其實並不是中國的司法執法體系優於美國,而是中國的人倫道德的人文體系優於美國,也就是國人的道德品質整體上優於美國人,這與人性的本質無關,而與人文歷史的文化的沉澱有關!文明古國的厚重文化是隻有兩百多年歷史的美國無法超越,因此像「米蘭達」警告的這種事件是美國社會無法避免和解決的!


在震驚全美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中,美國最高法院特立獨行,嚴格限制警方濫用權力,制定了犯罪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的刑事規則,俗稱「米蘭達警告」。回首往事,這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憲法大案,仍然值得世人追憶反思。

一些讀者很想知道,涉案當事人米蘭達後來上哪兒去了?長話短說,當年聯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表決結果,判決米蘭達「自證其罪」的供詞無效,把這個轟動一時的大案打回了亞利桑那州。1967年,州法院重新甄選陪審員,開庭重審此案。過堂時,米蘭達以前「供認不諱」的坦白口供,這回被法官視為「非法證據」,宣佈無效,不得進入司法程序。

儘管如此,檢方仍然另起爐竈,另闢蹊徑,憑藉「人證」打贏了這場官司。首先,檢方讓受害當事人出庭,指認米蘭達為作案罪犯;其次,檢方搬出米蘭達前女友霍芙曼做證,她與米蘭達有一個四歲的女兒,但兩人早已鬧翻。霍芙曼在法庭上說,米蘭達1963年被捕待審時,她曾去獄中探監;米蘭達不僅向她坦白了犯罪真相,而且還懇求她帶著出生不久的女嬰去拜訪受害人,希望引起對方的同情,爭取撤銷刑事起訴。這樣,米蘭達被陪審團認定有罪,判處20年有期徒刑。米蘭達再次向聯邦最高法院喊冤叫屈。但最高法院這回支持了州法院的有罪判決。

1972年,米蘭達蹲了5年大獄後,被假釋出獄。因生計無著落,他靈機一動,計上心來,想到了一個靠自己「名人」身份致富的損招兒,即在警官身攜的「米蘭達警告卡」上簽字,製造「極品收藏」。名人一般都愛端著個架兒,見人待答不理的。但米蘭達毫無名人的傲慢和浮躁,來者不拒,有求必應,價廉物美,童叟無欺,索價僅2美元。可是,慕名而來的「顧客」寥寥無幾,生意頗為清淡。常言道,物以稀為貴。在如今的收藏市場上,一張有米蘭達親筆簽名的「米蘭達警告卡」,價格已暴漲到10000美元左右。

米蘭達出獄後,一直和他哥哥住在一起。1976年1月31日,因誤解和爭吵,他沒有參加家中舉行的一場婚禮儀式,卻前往市中心的酒吧打牌喝酒。因心情不佳,煩躁鬱悶,一場撲克牌戲後來演變為拳打腳踢的毆鬥。米蘭達神勇無比,重拳出擊,愣是把幾個對手打得頭破血流,抱頭鼠竄。當他去廁所洗凈手上的血,重回酒吧前臺時,對手突然返回,手持利刃,刺中了他的腹部動脈,當即血流如注,危在旦夕。米蘭達命薄運乖,在高速駛往醫院的救護車中氣絕身亡。令人扼腕的是,警方聞訊趕到醫院,居然在米蘭達的褲兜中發現了兩張沾滿血跡、尚未售出的「米蘭達警告卡」。

當天深夜,經現場目擊者幫助和指認,一個涉嫌向兇手提供作案兇器的可疑案犯被捉拿歸案,警官依法向他宣讀了「米蘭達警告」。結果可想而知,嫌犯裝聾作啞,一聲不吱。警方束手無策,一籌莫展,草草中斷審問,失去了至關重要的破案線索。米蘭達遇刺慘死案,至今仍是懸案一樁。

米蘭達死訊傳出時,他哥哥的兒子戴維·米蘭達正在駐德美軍部隊服役。某日,有個士兵手持一份《星條旗報》在軍營中閑逛,恰巧從戴維身邊經過。不經意間,「導致具有里程碑意義裁決的米蘭達被害」的醒目標題映入了眼簾。他當時大驚失色,感慨萬千。數年之後,「復轉軍人」戴維·米蘭達退伍回鄉,在鳳凰城警察局幹上了刑警,一天到晚,不厭其煩,向落入法網的犯罪嫌犯宣讀以其家族姓氏命名的「米蘭達警告」。此情此景,極具戲劇性和諷刺性。

米蘭達可真是個倒黴蛋。一流律師絞盡腦汁,分文不取,費盡九牛二虎之力,纔在法律中找到了一個「不自證其罪」漏洞,而且竟然得到了聯邦最高法院的認可,成為自己真正的「救命稻草」。沒想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米蘭達最終還是喫了「禍從口出」、「自證其罪」的大虧,未能躲過牢獄之災。出獄後,還沒來得及多呼吸幾天自由空氣,就因一場荒唐無稽的打架鬥毆致死。以自己過堂蹲監換來的公民憲法權利,以自己姓氏命名的刑事規則,最終淪為維護殺害自己兇犯權利的保護傘。

如果說米蘭達倒黴背運,那麼「米蘭達警告」的問世,堪稱生不逢時。想當年,美國在越戰泥淖中越陷越深,規模空前的反戰示威遊行、燒殺並舉的黑人種族暴亂、急劇上升的刑事犯罪率、此起彼伏的政治暗殺案、激進失控的校園學生騷動、狂放無羈的嬉皮搖滾反叛、全盤否定資本主義的「新左派」思潮,與因軍費浩大引發的通貨膨脹和經濟危機相互交織,使美國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社會動亂和精神危機之中。面對混亂不堪、醜聞不斷、民權擴張、個人至上、族羣分裂、信仰崩潰、法律失效、治安無序的亂局,循規蹈矩的保守派陣營痛心疾首,痛不欲生。

常言道,亂世用重典

可是,美國最高法院卻對犯罪嫌犯心慈手軟,對執法部門橫加干涉,以解釋憲法為名,行妨礙執法之實,致使社會治安每況愈下,觸目驚心,在美國社會中激起了強烈的反對浪潮。196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控制犯罪法」和聯邦刑法第3501條,規定只要嫌犯的坦白是「自願」的,就可以在法庭上作為合法證據,試圖取消米蘭達案對警察執法的限制,並以立法的形式迫使聯邦法院接受新一輪的挑戰。可是,有「民權總統」之稱的約翰遜總統明修棧道,暗度陳倉,一方面簽署此項法律,使其正式生效,一方面又暗中叮囑負責執法的聯邦司法部,不要在警務工作中援引刑法3501條,仍然老老實實地遵從米蘭達規則,避免與聯邦最高法院公開衝突,迎頭相撞。

有「帝王總統」之稱的尼克松執政後,先後任命四位保守派人士出任大法官,試圖改變最高法院的人事構成和司法理念,推翻那些過份「自由化」的司法判決。尼克松批評道:「在首席大法官沃倫的領導下,最高法院在政治上空前活躍。像許多政治上和法律上穩健的保守派一樣,我感到最高法院大法官常常利用解釋法律的權力,按照個人的社會觀念、政治理念和思想意識改造美國社會。」他強調:「最高法院應當解釋憲法,而不是憑藉司法命令修改憲法。」尼克松對主持米蘭達案審判的沃倫大法官一直心存不滿,耿耿於懷。1974年,當已退休的沃倫患病需要住院時,尼克松利用總統兼美軍總司令的權力,暗中阻撓沃倫入住全美醫療設施和環境最佳的海軍總醫院,氣得沃倫老淚縱橫。

在1974年密歇根州訴塔克案中,尼克松任命的倫奎斯特大法官指出,侵犯憲法第5條修正案「不自證其罪」的公民權利與警方未能遵循「米蘭達規則」是兩碼事,在法理上不可等量齊觀。因為「米蘭達規則」本身並非憲法權利,它只是一種「預防性準則」,是防止侵犯公民「不自證其罪」權利的「警衛」。倫奎斯特的這番高論,得到了多數派法官的贊同或認可。坦率而言,在美國憲法字裡行間,連實施「米蘭達規則」的絲毫暗示或蛛絲馬跡都找不到。自由派陣營認為,倫奎斯特撰寫的法院意見暗藏殺機,為保守派在時機成熟時徹底推翻米蘭達案判決埋下了伏筆。原因很簡單,既然「米蘭達規則」不屬於憲法解釋,那麼聯邦最高法院憑什麼越俎代庖,強迫各州執法部門俯首聽命,保護這個「臆想天開」、「憑空捏造」的憲法權利?

在1984年紐約州訴闊爾斯案中,最高法院確立了針對米蘭達警告的「公共安全例外」,倫奎斯特大法官主持撰寫了法院判決書。在此案中,一位婦女在一家超級市場附近被強姦。警察趕到現場時,案犯剛剛逃離。受害人告訴警察,案犯身攜手槍,進入了那家超市。警察追入超市時,恰好有個缺心眼的傻帽兒扭頭便逃。警察揮槍勇猛追趕,擒獲嫌犯並搜拍全身後,只見有槍套,槍卻無翼而飛。警察厲聲喝問:槍在哪兒?嫌犯膽顫心驚,老實交代了槍支的下落。在庭審時,被告律師要求把槍支排除於呈庭證據之外,因為警察明顯違反了米蘭達規則。可是,最高法院裁決,在本案中,如果丟失的槍支未能儘快找回,將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因此,在此類情況下,警察不必及時宣讀「米蘭達警告」。另一個重要背景是,當時警察的喝問是出於對公共安全的考慮,並非強迫或誘惑嫌犯「自證其罪」。

世紀之交,全盤推翻米蘭達案裁決的機會終於來臨。2000年6月,迪克森訴美國案驚動朝野,引起司法界和民權團體的極大關注。在此案中,被告迪克森因搶劫銀行案被捕,他主動向聯邦調查局特工作了認罪供述。可是,在法院審判時,辯護律師要求把迪克森的供詞踢出司法程序,因為他事先未得到「米蘭達警告」。涉案嫌犯往往以為,如果配合警察,主動坦白交代,即使不能早點出獄,也會有希望判輕一點。但是,辯護律師深知,定罪和判罪的權力並不在警察手中,決定是否立案起訴、有罪無罪、量刑長短等司法大權,完全掌握在檢察官、法官和陪審團手中。在絕大多數案例中,嫌犯主動坦白交代的犯罪證據越多,懲罰反而會越重。

由於「米蘭達警告」家喻戶曉,聯邦地區法院同意了被告律師的動議。檢方被迫上訴。聯邦第四巡迴法院認為,迪克森雖未得到「米蘭達警告」,但他的口供屬於自覺自願,警方既未威逼強迫,也未設計利誘;根據1968年國會制訂的聯邦刑法第3501條,他的口供應被視為合法證據。這場官司最終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此案爭議的焦點是,國會能否以製成法取消最高法院以判例形式制訂的米蘭達規則。此時,倫奎斯特已在里根總統任內升任首席大法官,保守色彩相當濃厚,曾多次在有關判例中對「米蘭達警告」口出微詞。因此,法律專家們普遍預測,以倫奎斯特為代表的保守派最高法院,可能從當年以沃倫為首的自由派最高法院的立場倒退。

出乎人們意料的是,聯邦最高法院以7比2的絕對優勢支持了迪克森律師的上訴,堅持1966年米蘭達案建立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刑事規則,重申警察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問前,必須宣讀「米蘭達警告」。倫奎斯特主持撰寫了法院判決書。在宣佈判決時,他高聲引用了這一舉世聞名的警告的全文,使在座者深感意外。負責在最高法院代表聯邦政府出庭的聯邦司法部副部長兼聯邦首席檢察官瓦特·德林格評論說:「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朗讀米蘭達警告,是我在最高法院法庭中所看到過的最為戲劇性的時刻。」

在判決書中,倫奎斯特大法官強調,儘管他本人並不完全認同當年確立「米蘭達警告」的法理基礎,但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裁決高於國會的製成法;「遵循先例」乃是至關重要的司法原則。他精闢地指出:「米蘭達警告已深深銘刻在警察的日常工作中,它已成為美國文化的一部份。」就此意義而言,米蘭達雖死猶生。


米蘭達案件在美國最高法院最後是以5比4否決了有罪判決。據事後有最高法官回憶,開始投票時是1比8,只有首席大法官否決原有判決,最後是有長期基層檢察官經驗的首席大法官說服了4位大法官纔出現了5比4的結果。

其實米蘭達警告本身只是一個告知,告知嫌疑人本來就有的權利,也就是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也就是嫌疑人有沉默權。

所以無論告知與否 嫌疑人都有這項憲法賦予的權利,只是像米蘭達這樣的小混混並不知道而已,所以有些警察和檢察官就利用這點給嫌疑人施加壓力。問題是這是違憲的,而且自證其罪的結果很容易產生冤假錯案。


米蘭達警告是對人權的基本保障,確保弱勢個體在面對強大組織時不至於孤立無援;設想一下,如果你被逮捕並失去自由,沒人聽你講話,沒人給你援助,那麼警察局或其他執法機構可能會依照此類權力來執行非法勾當。且嫌疑人本人將可能處於極度絕望的狀態。

米蘭達警告對於美國,是其自由精神的重要支撐點,是民權的重要體現形式。美國之所以是美國,在於她的歷史負擔少,她的立國精神世間難得。


每年這一天,世界上每個善良而誠實的人都會感到喜悅和光榮;自從世界上誕生了這個新的國家之後,民主和科學纔在自由的新世界裡種下了根基。一百六十七年,每天每夜,從地球最黑暗的角落也可以望到自由神手裡的火炬的光芒,——它使一切受難的人感到溫暖,覺得這世界還有希望。

從年幼的時候起,我們就覺得美國是個特別可親的國家。我們相信,這該不單因為她沒有強佔過中國的土地,她也沒對中國發動過侵略性的戰爭;更基本地說,中國人對美國的好感,是發源於從美國國民性中發散出來的民主的風度,博大的心懷。


米蘭達警告就是告訴嫌疑犯,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也就是說寧可放過十個罪犯,也不可冤枉一個好人。可是這樣真的合理嗎?我們都知道是誰害了章盈盈,可是他就是不開口,法律就拿他沒辦法。最後也只能判無罪了事。最近很火的盲俠你們看過沒有,背了幾千遍法律條令又如何,沒有證據還不是制裁不了戴德仁?找到證據了?對不起,同一條罪名不可以起訴兩次。外國的法律過於追求人權,我總覺得弊大於利。


1.極大的提高破案成本

2.法官對證據的自由裁量權擴大

3.提高律師收入

4.受害者將冤沉海底的概率大增。

5.在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間,選擇了保護加害者。

6.從公平的角度,嫌疑人應該有對警方的懷疑提供合理的解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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