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全球化、金融服務多樣化程度不斷提高的背景下,洗錢活動日益國際化,發生於跨境業務中的洗錢活動數量明顯增多。就我國而言,跨境洗錢活動通常表現為將國內人民幣資金變為外匯轉移至境外,或是境外遊資進入境內套利。

近年來,國際社會披露了個別跨國銀行涉嫌未按規定防控不法分子,通過跨境匯款業務進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醜聞。隨著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快速發展,跨境交易幣種和渠道更加多樣化,跨境資金的流動更加頻繁,給跨境反洗錢工作帶來了更大的挑戰。

跨境業務中的客戶身份識別風險

在跨境業務的洗錢風險中,最基礎的風險在於對境外客戶的身份識別風險。客戶身份識別是金融機構預防洗錢行為的重要手段,也是追查洗錢線索的重要途徑。但在跨境人民幣業務中,客戶來自於世界各地,客戶身份證明文件的樣式、文字各異,金融機構很難對身份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做出判斷。

首先是對境外個人客戶身份的識別流於形式。很多不法分子利用港澳通行證、護照等虛假證件開立個人賬戶,為非法資金轉移做準備。由於境內金融機構無法取得相關證件的樣本,也沒有查驗國外身份證件真偽的管理系統,缺少鑒別手段和辨偽機具,金融機構對境外個人的身份識別只能通過肉眼識別、信息核對和傳統紫(紅)外線等方式進行形式審查。

其次是境外機構信息的真實性難以判斷。按照《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境外機構客戶開戶需要提供境外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對於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為非中文的,還應同時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由於境內金融機構缺乏識別經驗和手段,金融機構對境外客戶開展盡職調查的成本又相對較高,金融機構一般只對客戶身份證明文件進行要式審核。

跨境業務的客戶身份識別要點

為防範我國金融機構涉入跨境匯款業務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維護我國金融機構的良好聲譽,各金融機構應該加強跨境業務的客戶身份識別工作。

(一)當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金額達到單筆人民幣1萬元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時,金融機構應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發布)第十條的規定,完整地登記相關匯款交易信息。對於所登記的匯款人信息,金融機構應通過核對或者查看已留存的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等合理途徑進行核實,確保信息的準確性。

如發現客戶有意隱瞞匯款人或收款人的信息等異常情況時,金融機構應對匯款人釆取必要的盡職調查措施,懷疑其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按照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金融機構應在自身能力範圍內確保匯款基本信息在匯款交易鏈條的每一個環節完整傳遞或保存,不得通過隱瞞匯款人或收款人信息的方式規避國內外監管。

(二)處理境外匯入款時,金融機構應在自身能力所及範圍內釆取合理措施審查匯款人、收款人的信息是否完整。在交易處理過程中發現問題的,金融機構應及時釆取要求境外機構補充信息、查詢相關數據系統等合理措施。

當收款人接收的境外匯入款金額達到單筆人民幣1萬元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時,金融機構應通過核對或者查看已留存的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等合理途徑核實收款人身份,並根據風險狀況釆取其他客戶盡職調查措施,懷疑其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按照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信息的,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

(三)如果客戶、客戶的實際控制人、交易的實際受益人以及辦理跨境匯款交易的對方金融機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洗錢、毒品或腐敗等犯罪高發國家(地區),金融機構應儘可能釆取強化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審查交易目的、交易性質和交易背景情況,發現疑點的,應按照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四)金融機構應按照我國有關部門的要求,及時做好反洗錢監控名單的更新工作。對於外國政要、國際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來自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亞太反洗錢組織(APG)、歐亞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組織(EAG)等國際反洗錢組織指定高風險國家和地區的客戶,金融機構應採取相應的強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2007〕第2號第十條】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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