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準則解讀系列之六:承租人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
一、短期租賃
短期租賃,是指在租賃期開始日,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的租賃。包含購買選擇權的租賃不屬於短期租賃。
【題例】短期租賃
承租人簽訂了一份具有九個月不可撤銷期間的租賃,包含可將租賃期延長四個月的選擇權。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判定可以合理確定將行使延期選擇權,因為續租期的月租賃付款額明顯低於市場價格。
【解析】租賃期超過12個月(即13個月)。因此,承租人不可將該租賃作為短期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拓展】承租人簽訂了一份具有九個月不可撤銷期間的租賃,包含可將租賃期延長四個月的選擇權,除了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判定不能合理確定將行使延期選擇權,因為可選續租期的月租賃付款額是承租人預期的市場價格,不存在其他可合理確定將行使續租選擇權的因素。租期為12個月或以下,即九個月。
因此,承租人可以(根據其會計政策,按照標的資產類別)對在短期租賃豁免下的該租賃進行會計處理,即承租人採用直線法或其他系統性方法在租賃期內確認與此類租賃相關的租賃付款額,且不在其資產負債表上確認租賃負債或使用權資產。
【題例】採用短期租賃豁免
乙公司簽訂為期10年的機器租賃合同,該機器將用於製造飛機零部件。乙公司預計一直到完成改進模型的開發和測試之前,該機型仍會受到客戶喜愛。將機器安裝到乙公司的製造工廠的成本並不高。乙公司和出租人甲公司都有權在租賃期開始日的每個週年日終止租約,且無需受到處罰。該租賃是否符合短期租賃豁免的條件?
【解析】儘管該合同為期10年,但不可撤銷租賃期為一年,因為甲公司和乙公司都具有實質性的終止權(雙方都可以終止租賃而不受處罰),並且將該機器安裝到乙公司的製造工廠的成本並不高。因此,租賃期為一年,該租賃符合短期租賃豁免的條件。
【題例】租賃修訂或租賃期改變
承租人乙公司與出租人甲公司簽訂為期12個月的合同,以租賃一項非專用設備,用於乙公司一家工廠的建築工程。該合同包含兩項為期12個月的續租選擇權,且租金保持不變。該租賃不包含購買選擇權。在租賃期開始日,乙公司在考慮所有相關經濟因素後,認為其不能合理確定將會行使續租選擇權。這是因為乙公司預計將在12個月內完成建築工程。該租賃是否符合短期租賃豁免的條件?
【解析】乙公司的租賃期為12個月。由於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且不包含購買選擇權,因此該租賃符合短期租賃豁免的條件。
假定在簽訂該租賃合同時,乙公司選擇對同一標的資產類別下的所有短期租賃採用短期租賃豁免。在採用短期租賃豁免時,乙公司在租賃期內將相關租賃付款額按直線法確認為租賃費用。
【拓展】租賃修訂或租賃期改變後,不再符合短期租賃的定義。
在簽訂租賃合同10個月後,乙公司擴大了工廠的建築範圍並延長了建造期,乙公司預計需要在第二年全年繼續使用該設備。由於市場價格上漲,乙公司受經濟因素驅動而選擇延長現有租賃的期間,而不是簽訂新的租賃合同。由此,乙公司就行使將租賃期延長12個月的選擇權,發出具有約束力的通知。
由於租賃期發生了改變,乙公司應將其作為一項新的租賃來覈算。新的租賃期為14個月(初始租賃期剩餘的2個月加上新增的12個月),不再滿足短期租賃的定義。乙公司相應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二、低價值資產租賃
低價值資產租賃,是指單項租賃資產為全新資產時價值較低的租賃。
低價值資產租賃的判定僅與資產的絕對價值有關,不受承租人規模、性質或其他情況影響。低價值資產租賃還應當是一項單獨租賃。
承租人轉租或預期轉租租賃資產的,原租賃不屬於低價值資產租賃。
【題例】採用低價值項目豁免
承租人乙公司從事醫藥製造和分銷行業,並擁有以下租賃。判斷哪些租賃符合確認豁免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