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都市更新条例第9次修正之卑微的请求

首先,请求都更条例的修订回归法理,这点刚才王研究员已经提过。除此外,我认为还应回归学理,回归公平正义,这是我第一个卑微请求,也恳请对行政院版草案违反法理与学理部分做妥善处理。

其次,对于自划更新单元,我过去以圈地形容之。「圈地」二字很难听,却很贴切,因为建商可以挑肥捡瘦,挑一块他可以获得最大利润的土地来实施更新事业,而此举不仅容易引起纷争,且无法有计划再利用土地,以及会劣化都市环境品质;所以,我的第二个卑微请求就是,请纳入落日条款,至于时间多长,则劳烦委员考虑。无论如何,这种漫无章法自划更新单元的事,必须要有落幕的一天,恳请委员不要再让这出戏一直演下去!

第三,立法院可否做成一项附带决议,请行政部门试办我前一轮发言所提的「政府-实施者-地主伙伴关系」之新都更模式?先找几个地点试办,此对制度之设计将会有很大帮助。

第四,请务必于条例中,明确纳入都市再生,而不要以策略性地区更新形式取代都市再生;因为行政院版草案之策略性都更,规模小,一万平方公尺就是一公顷,一公顷之都更仍属于小基地更新,其成效有限,且容易引发图利特定对象之争议。建议可以选择捷运交会站、铁路、港湾周边、或配合国家重大建设等适合作大规模综合性再发展之地区,整体规划来作计划之再发展,促进都市再生;比较好的作法是在都更条例中另立都市再生专章。当然,政府也可以考虑在下一期的前瞻基础建设中,由中央提供经费,于北中南各选一处试办。

第五,请慎重考虑,规定都市更新一律采用权利变换方式,公平分配更新后之利益,且政府应负起监督与资讯透明公开之责任;按目前签定私契协议合建、或部分协议合建,部分权变之方式,是造成彼此猜忌、不信任之根源!更新条例修正后若无一套可以让资讯透明公开,且能让更新事业之所有参与者(包括实施者、地主、原合法建物所有权人、以及其他权利关系人等)能依其贡献,公平分配更新后之建筑物与土地或权利金,则都市更新这一条路仍将会很难走下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