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爲規避監管,藍豐生化的副董事長操縱兩隻私募基金賬戶,來買賣自家股票,涉嫌信披違規、內幕交易,終難逃“法眼”,被罰沒約725萬元。那麼,作爲間接“幫手”的這傢俬募機構,是否該承擔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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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樣規避監管卻難逃法網

  3月21日,江蘇藍豐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豐生化”)發佈公告稱,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但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僅針對王宇個人,與公司無關。

  根據青海證監局發佈的今年第一份行政處罰公告,藍豐生化的副董事長、第三大股東王宇涉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限制轉讓期內交易證券、短線交易和內幕交易。

  其實,涉案前,王宇已持有藍豐生化約9.88%的股份,但其若想增持股份,最好悄悄地進行。於是,一傢俬募機構上海呈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呈瑞投資”)便成爲這個“障眼法”中關鍵的一環。

  當然,還離不開當時還不太規範的陽光私募信託計劃助力。當時,該業務的其中一個弊端就是可以借信託通道將產品進行層層包裝,模糊背後的實際持有人。

  王宇通過中間人找到了呈瑞投資。爲滿足要求,呈瑞投資設計了兩隻產品,並以周某(代表呈瑞投資跟投)名義認購夾層級份額的形式,爲王宇提供資金。該私募機構還找到華寶信託和民生銀行,通過“華寶信託-天高資本12號”和“興業期貨-智選1號”爲增持藍豐生化提供配資。

  千算萬算,卻低估了監管。

  首先,因超比例增持,王宇未履行信披義務。股權穿透後,王宇作爲上述兩隻產品對應賬戶的實控人,在涉案期間已持有藍豐生化約1.12%的股份。此時,王宇已表現出兩大違規行爲:一是在持有藍豐生化股份累計達到10%時,沒有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二是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期內繼續增持。

  其次,王宇又因減持,涉短線交易。在王宇賣出股票獲利時,因賣出行爲與上述買入行爲的時間間隔不足6個月,而涉短線交易。

  最後,王宇還涉內幕交易。彼時,藍豐生化正籌劃重大重組事項,王宇是此消息的內幕信息知情人,而根據《證券法》,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因而,在內幕信息公開前,王宇負有停止交易藍豐生化股票的義務。

  鑑於上述違法行爲之間具有牽連關係,青海證監局按照從一重違法行爲處斷,對王宇的內幕交易行爲進行處罰,沒收王宇因內幕交易產生的違法所得約362.4萬元,並處以362.4萬元的罰款,合計約7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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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傢俬募是否有責任?

  王宇的違法行爲清楚明瞭,那麼,提供“工具”的呈瑞投資有責任嗎?

  有說法稱,呈瑞投資有責任。一是屬於內幕知情人。北京某私募機構董事長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按道理是有責任的,這傢俬募機構是知情人。”

  二是規避監管。上海某私募機構副總經理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該機構明知違規,還配合利益相關方規避監管。

  也有說法較爲中立。“這傢俬募是作爲投顧,分別在華寶信託和興業期貨進行資管。有沒有責任就看合同裏怎麼寫明的,還有投顧協議是怎麼定的。”某百億級私募相關負責人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私募基金專業律師賀俊向《國際金融報》記者進一步表示:“從證監部門披露的信息來看,呈瑞投資以周某的名義從事了一些違反《證券法》的內幕交易行爲,但由於整個公告中證監會並沒有更多地披露呈瑞投資的內容,因此比較難判斷呈瑞投資在事件中起到的作用。”

  “本案例中,呈瑞投資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在信息公開前,其不可以利用證券內幕信息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賀俊表示。

  中基協信息顯示,呈瑞投資備案於2014年4月,是協會的觀察會員。目前,呈瑞投資已備案135只產品,但上述王宇操縱的兩隻產品並未在其中。

  不過,業內人士表示,此案所涉時間爲2016年至2017年初,如今已較爲少見。“嚴監管下,不敢也沒有必要(違規獲利)。”華南某私募機構的合規總監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補充道,“現在想逃過大數據的監管,門都沒有”。

  記者 何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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