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方在徵地拆遷過程中也要注意這些義務!

  隨着我國時代經濟的發展,老百姓對生活水平的要求越來越高,因此國家爲了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在全國各地開展了徵地拆遷項目。然而,由於徵地拆遷項目涉及的利益較多,被徵收方往往充分使用自己的權利,而忘記自己也有相關義務需要履行,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由於被徵收方未履行自己的義務而阻礙徵地拆遷項目實施的情況。小編今天就針對被徵收方需要注意的義務問題爲大家提供解析,希望大家能夠注意這些問題,共築幸福社會。

  義務一:積極配合房屋徵收部門

  老白繼承了一間祖宅,前段時間祖宅被納入徵收範圍了,但老白一點也沒有感覺到高興。老白從小在祖宅中長大,對這間祖宅充滿了感情和回憶,老白捨不得這間祖宅被拆,於是在房屋徵收部門來的時候要不就閉門不見,要不就出門躲避,反正不論怎麼着就是不配合徵收項目的實施……

  義務二:徵收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後,被徵收方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

  老李一家和徵收方就補償問題談攏後簽訂了補償協議,補償協議中約定老李一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搬遷,老李心裏想着反正錢都拿了,那就多住兩天,反正他又不能給我強拆了啊,於是老李這一拖再拖,導致徵收項目遲遲不能完成……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知,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老李已經拿到了補償款,應當積極配合徵收方的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搬遷。

  義務三:確定徵收範圍後,被徵收方不得搶建、改建、新建等

  小王夫妻倆的老宅前段時間被納入徵收範圍內,他們看着隔壁家都在搶建房屋,小王也坐不住了,請來家裏的親戚朋友,一夜之間竟然建成了一座兩層小樓……

  在實踐中,像小王這樣的被徵收人很多,爲了多拿補償款在確定的被徵收範圍內進行加蓋、改建或者是擴建。然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可知:“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由此可見,如果徵收範圍已經確定,被徵收方搶建、改建、新建的房屋並不是合法建築,在後期談判協商中會被認定爲違法建築,不予補償;同時,還會阻礙房屋徵收項目實施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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