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地區詐騙罪大數據報告

一、被告人基本情況

二、詐騙方式、犯罪數額情況

三、取保、自首、立功、主從犯情況 四、量刑情況

五、法院審理程序、辯護情況及辯護意見採納情況 六、結論

前言

本次報告的案例基準數據來源於聚法案例,我所(廣東法納川穹律師事務所)選取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區域806份詐騙罪裁判文書,從詐騙方式、犯罪數額、律師辯護意見及法院採信情況等維度進行分析,揭示詐騙罪的部分審判規律,以期對專業刑事律師開展更精準、有效的辯護有所啟示和借鑒。

一、被告人基本情況

1.1 被告人基本情況——逾5成案件為共同犯罪,團夥作案多,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職責清晰,分工明確

據統計,806件案件中,417件案件為共同犯罪,佔比51.7%, 多為團夥作案,且各被告人之間分工明確,擅通過角色扮演製造騙局迷惑被害人,易起貪心或疏忽大意的被害人容易陷入騙局。

1.2 被告人前科情況——近2成被告人有刑事處罰記錄

據統計,806件案件中,147件案件的被告人有前科,刑事處罰記錄。前科罪名類型較多,包括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等。

二、詐騙方式、犯罪數額情況

2.1 犯罪方式——通過電信、網路、簡訊方式冒充被害人親朋好友、領導等方式騙取錢財最多,其次是借結婚、戀愛之名,以急需資金、家人生病等理由騙取被害人錢財

據統計分析,806件案件所出現的詐騙方式不少於100種,其中案涉最多的9種詐騙方式分別如下:

通過深入分析判決書中的被害人陳述,可發現被騙的原因有千萬種,但萬變不離其宗,與被害人的貪心和疏忽大意密切相關。

另外,詐騙罪發生也與被告人「鍥而不捨」相關,據某判決書記載,某個案例的被告人曾經打了1300多個電話,最終騙取了8000多元,這種鍥而不捨的精神堪稱「勞模」。

2.2 詐騙數額——主要集中在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據統計,806件案件的犯罪數額大致如下:

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下的有95件;

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有213件;

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有94件;

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有152件;

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有73件;

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有65件;

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有55件;

詐騙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有41件;

判決書未載明犯罪數額的案件為18件。

詐騙罪案件中,不同的詐騙方式直接影響詐騙數額。

與以投資高回報、高息借款為由的詐騙罪案件相比,電信類詐騙案件的單案詐騙數額相對較低,但是詐騙次數較多,大多數被告人屢屢作案,法院以各次詐騙數額之和作為量刑依據。

三、取保、自首、立功、主從犯情況

3.1 取保情況——取保成功率約為2.98%

據統計,806件案件中,成功取保的案件為24件,佔比為2.98%,該取保比例非常低。

其中有14件案件的被告人先被取保,後又批捕。

3.2 取保機關情況——以公安機關批准取保為主

據統計,24件批准取保候審的案件中,經公安機關批准取保候審的有21件;經法院批准取保候審的案件有3件。

3.3 自首情況——自首率約為4.34%

據統計,806件案件中,只有35件案件的被告人被認定具有自首情節,佔比4.34%,自首率極低。

3.4 立功情況——立功率約為0.62%

據統計,806件案件中,只有5件案件的被告人被認定具有立功情節,並因此被從輕或減輕處罰,立功率低。

3.5 主從犯情況——73.1%的共同犯罪案件區分主從犯

據統計,417件共同犯罪案件中,有305件案件區分主從犯,佔比為73.1%。

四、量刑情況

4.1 定罪量刑的總體情況

4.1.1 無罪案件情況——無罪案件極少

806件案件中,無罪案件數量為3件,3件均因證據不足,無法證實被告人存在詐騙故意,證據之間無法印證,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無罪。

4.1.2 詐騙罪整體量刑情況——主要集中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據統計,詐騙罪整體量刑情況如下:

無罪案件為3件;

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為161件;

被判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為247件;

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為222件;

被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為33件;

被判處十年以上十五年(含)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為134件;

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為5件;

因撤回上訴,裁定書未載明刑期的案件為1件。

4.2 緩刑情況——緩刑率為6.32%

據統計,在806件案件中,有51個案件的被告人被判處緩刑,緩刑率約為6.32%,該罪緩刑率較低。

五、法院審理程序、辯護情況及辯護意見採納情況

5.1 一審法院審理程序情況——主要以普通程序為主,較少適用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在585件一審案件中,一審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為446件,佔比76.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為137件,佔比23.4%;僅有2件案件適用速裁程序。

5.2 聘請律師情況——律師辯護率為53.2%,遠遠高於全國平均刑事辯護率。

據統計,806件案件中,聘請了律師的案件數量為429件,佔比53.2%,高於全國刑事辯護率。

(備註:本次辯護率以案件數量,而非被告人數量計算。在單案中,只要有一位被告人聘請了律師,則計為聘請律師)

5.3 律師的主要辯護意見及被法院採信情況

六、結論

通過大數據分析,我所發現廣州地區詐騙罪案件具有如下特點:

1、詐騙方式多樣化,且大部分案件的被告人均是團夥作案,各被告人之間分工較細,輔以角色扮演,利用被害人的貪念和弱點,先故意施捨小利再行騙局,讓被害人防不勝防;

2、詐騙罪案件的整體量刑相對較重,據統計,806件案件中,有134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處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佔比16.6%,相比其他罪名,同檔刑期案件比例較高,這可能直接與公檢法部門重點打擊有關,因為詐騙罪案發數量較多,且與普通百姓生活息息相關;

3、辯護人在為詐騙罪被告人進行辯護時,較多對定罪有異議,以證據不足、無詐騙故意或屬於經濟糾紛作為辯護切入點,但根據已有的判決結果看,除非是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之間自相矛盾,法院會以證據不足支持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否則,絕大多數案件中,無罪或疑罪從無的辯護效果不顯著。

撰稿人:潘美玉 可視化:彭歆 數據收集匯總:餘曉芳,梁譞,辛嘉懿,陳晶,汪瑩,孟祥超,張雨佳,高敬謙

「一個國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試金石之一是它對那些為有罪之人,為世人不齒之徒辯護的人的態度。」

——艾倫·德肖維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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