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寻求法庭对圆美光电(8311)主席兼执行董事郑伟德以及其余董事作出命令,原因是他们涉嫌违反受信责任。其他涉及是次法律程序的董事,包括圆美光电执行董事谢家荣及廖嘉荣,及圆美光电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瑞恩、黄智超及黄翼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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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郑伟德所作的一项担保展开调查后,采取上述行动。在该项担保中,郑伟德表示若他在2015年4月向圆美光电出售的公司集团,在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为止的两个年度均未能达到3400万元的最低盈利水平,他便会向圆美光电作出赔偿,款项相等于最低盈利保证不足之数的9.513倍。

2016年12月22日,即最低盈利担保期届满前9日,圆美光电出售其向伟德收购的公司集团当中的一部分。有关交易的收益为该公司集团带来2650万元的盈利。此举令郑伟德因最低盈利保证的不足之数而应向圆美光电支付的赔偿额大幅减少2.519亿元。

证监会指出,由于郑伟德在最低盈利保证下的应付赔偿大幅减少,故在有关交易中有重大利益,但他没有避免参与有关交易的磋商,亦没有向其他董事妥为披露他在交易中的重大利益,更没有放弃投票通过有关交易。因此,郑伟德违反了他作为圆美光电董事的受信责任。

证监会亦称,圆美光电的其他董事没有妥为调查有关交易的条款,及/或平衡延迟该项交易至2016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弊。因此,他们蓄意及/或罔顾后果地将郑伟德的利益置于圆美光电的利益之上,因而违反他们作为该公司董事的受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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