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展開法律程序,尋求法庭對圓美光電(8311)主席兼執行董事鄭偉德以及其餘董事作出命令,原因是他們涉嫌違反受信責任。其他涉及是次法律程序的董事,包括圓美光電執行董事謝家榮及廖嘉榮,及圓美光電獨立非執行董事李瑞恩、黃智超及黃翼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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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鄭偉德所作的一項擔保展開調查後,採取上述行動。在該項擔保中,鄭偉德表示若他在2015年4月向圓美光電出售的公司集團,在截至2016年12月31日為止的兩個年度均未能達到3400萬元的最低盈利水平,他便會向圓美光電作出賠償,款項相等於最低盈利保證不足之數的9.513倍。

2016年12月22日,即最低盈利擔保期屆滿前9日,圓美光電出售其向偉德收購的公司集團當中的一部分。有關交易的收益為該公司集團帶來2650萬元的盈利。此舉令鄭偉德因最低盈利保證的不足之數而應向圓美光電支付的賠償額大幅減少2.519億元。

證監會指出,由於鄭偉德在最低盈利保證下的應付賠償大幅減少,故在有關交易中有重大利益,但他沒有避免參與有關交易的磋商,亦沒有向其他董事妥為披露他在交易中的重大利益,更沒有放棄投票通過有關交易。因此,鄭偉德違反了他作為圓美光電董事的受信責任。

證監會亦稱,圓美光電的其他董事沒有妥為調查有關交易的條款,及/或平衡延遲該項交易至2016年12月31日之後的利弊。因此,他們蓄意及/或罔顧後果地將鄭偉德的利益置於圓美光電的利益之上,因而違反他們作為該公司董事的受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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