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寫論文時經常遇到法律解釋問題,所以閱讀張志銘法律解釋學,希望可以得到一些啟發。

第一章 什麼是法律解釋:概念解析

第一節法律解釋定義

法律解釋有九種定義,一般都把法律解釋理解為對法律規定或法律規範的意義內容的闡明或說明,所以,為了對什麼是法律解釋這一問題進行系統的分析,想先提出一個關於法律解釋的操作性定義,即法律解釋是對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說明。法律——制定法;法律文本——法律條文;意思——含義,包含內涵外延;理解——解釋著對法律文本的內心把握;說明——對理解結果的外在展示。

下面從五個方面對「什麼是法律解釋」這一問題所涉及的內容探討。五個方面是:法律解釋的場合,法律解釋的主體,法律解釋的對象,法律解釋的目標和目的,法律解釋的一般模式或認知結構。要回答的是:何時何地解釋,誰解釋,解釋什麼,為什麼解釋,如何解釋。

第二節法律解釋場合

涉及兩個問題,如果將法律實踐區分為立法和實施,那麼法律解釋是否只存在於實施領域?

如果法律解釋只存在於法律實施領域,那麼是存在於整個法律事實領域還是存在於特定的某些環節。

第一個問題:事前解釋和事後解釋的爭論。

第二個問題:包含了具體解釋和抽象解釋的分歧。具體解釋是指在具體個案的司法裁判中與法律適用相聯繫的法律解釋活動,將法律適用於個案事實的大前提。抽象解釋:法定國家機關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就法律所作的一般的解釋性規定,具有普遍效力。存在現象:一是在制度的實踐層面,一般把法律解釋限於抽象解釋,不承認具體解釋;二是在理論層面,將法律解釋視為具體解釋,無視法抽象解釋存在。

從兩個方面分析和認識:

第一,法律解釋作為一種解釋現象,關於其存在場合也可應有最廣泛的理解,簡單認為法律解釋現象存在於什麼場合或不粗真乃與什麼場合,並不妥當。理由:

其一,解釋是普遍存在現象。

其二,現代社會中,立法和法律實施兩分格局已經打破,出現了兩者交匯的活動,可以稱為立法活動、實施活動和交叉活動。如果繼續按照傳統思路,難以區分什麼是立法領域的法律解釋,什麼是法律實施領域的法律解釋。現在法律實施者也在立法——行政立法。

第二,承認法律解釋作為一種解釋現象普遍存在,並不妨礙對不同場合下的法律解釋活動作出區分,也不影響在研究和言談中把法律解釋限定於某種場合。但是,不同領域的法律解釋具有不同的目的和特性。

第三節法律解釋主體和法律解釋權

法律解釋主體的範圍取決於對法律解釋場合的認識。如果將法律解釋存在的場合沒有限定,認為它存在於法律活動的各個領域,那麼在這些領域活動的所有主體也必然成為法律解釋的主體。

國內學者認為可以分為:法定解釋和學理解釋。——根據法律解釋的主體和效力的不同。

談談法律解釋權的問題

把解釋法律作為一種權力,並把權力歸諸於少數法定主體——對法律解釋活動的壟斷或控制的觀念。歷史悠久。

有法律就必然有對法律解釋的需求,促進法學繁榮;另一方面,由於對法律的自有解釋,會導致法律理解和適用上的混亂,削弱法律的權威。

第四節法律解釋對象和法律解釋目標

法律解釋的對象是法律文本,法律解釋的目標是解釋著通過對法律文本的解釋所要探明的法律規範的法律意旨。

要注意研究法律文本不同於其他文本的特性

一方面,法律文本的一種。

另一方面有特性。法律文本的規範性和權威性。波斯納說的:法律文本與文學文本之間有巨大差別。

第二章

如何解釋法律:操作原理

第一節法律解釋的要素和言說

一、立法者要素:三種形態的原意說

原意說立足於原立法者,認為法律解釋的目標自傲與探尋立法原意,即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的意圖和目的。由於意圖和目的是心理分析意義上的東西,所以具有主觀色彩。

分為:

(一)語義原意說

立法者的原意與法律語詞本身的明確含義是一致的,解釋著應該從法律所運用的語詞本身尋找這種立法原意,而不應該訴諸立法史材料或任何其他外在材料來確定立法原意。

(二)歷史原意說

探尋立法原意不能侷限於法律語詞本身,必須藉助各種立法史材料,尤其是立法準備材料。

(三)理性原意說

典型表現是想像重構理論,解釋者基於立法者是以合理手段追求合理目的的理性立法者的假設,想立法者所想,以重構立法者意圖的方式解釋法律,彌補法律所可能存在的缺漏。

對原意解釋否定的理由:

1立法過程涉及不同的主體,交織不同爭論與妥協。

2即使立法者是一個人,他也不可能通過法律語言將意圖表達出來

3即使存在並找到了明確的立法意圖,解釋著對意圖的理解也可能見仁見智,創作出來長時間再讀自己的作品,也有另一個人的感覺。

4即使存在立法者的意圖,而且可以查明,它也不應該具有法律效力。因為頒布的是法律。

5想像重構理論,是一種浪漫的想法,結果只能屬於推測的範圍。

二、法律文本要素:文本說

文本說立足於法律文本本身。它認為,法律解釋的目標在於探求法律文本本身的合理意思。

質疑:

1法律文本用語常常初選不清的狀況——任何詞語都有核心範圍和邊緣地帶。語言則根本是不確定的。

2法律並非邏輯自足,沒有缺漏

3法律文本的意思受制於解釋著的理解。每個人的解釋要依據自己的認識和經驗。

三、解釋著要素:主體說

法律文本的意思取決於解釋著的理解,實際上也就是解釋著所理解的意思。

質疑:

立法機關更為權威。

法官在脫離立法者原意和法律語詞本身的情況下就會認為是篡權者。

第二節法律解釋的認知模式

一、統一模式和選擇模式:傳統觀念及其質疑

分析一下這三種形態的觀點與有關傳統觀唸的關係。

傳統觀念以概念法學為典型代表。認為立法者是理性的,對於立法要解決的問題,有知識,語言是確定的,邏輯是完備的。可以明確無誤,完整無缺。法律使用者可以直接機械適用,無須解釋法律。法律能夠提供唯一正確的答案——這種觀點被稱為統一模式。

傳統的統一說與原意說比較相似,與語義原意說最相似。

統一說不認為在立法原意、法律語義和解釋者的理解之間會有或應有區別,從而需要選擇。原意說、文本說和解釋主體說承認區別,並在此基礎上做出了不同的單一選擇。因此這三種可以稱為選擇說或者選擇模式。

二、融合模式:顛覆性質疑

從願意說、文本說和解釋主體說所面臨的否定理由來看,分為以下兩類:

一類理由主要是從價值判斷和選擇的角度提出來的,所涉及的是法律解釋的目的正當性問題。

另一類理由,來源於當代哲學解釋學的思想。從分析解釋活動的認知結構的角度提出來的,雖然直接涉及的是法律解釋的客觀基礎問題,但間接意義上嚴重影響著對法律解釋目的正當性的認識。

即認為:理解和解釋活動中解釋者必然帶有歷史先見或前理解。

融合所是全方位顛覆性的否定

第三節尋找法律家的立場:法律確定性問題

就法律解釋而言,一個法律問題之所以成為疑難,主要可以歸諸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1、法律本身的空缺性,包括法律條文用於歧義、模糊、評價性、籠統等

2法律解釋方法上的不確定性

3價值觀念上的分歧

法律解釋必須由交談合理的確定性

落腳點不在於最終解釋結論的唯一正確,而是把法律解釋視為一個相關解釋主體之間、解釋主體與其所在制度場所之間的叫他拿或交流的過程,強調最終解釋結論是某種合理二客觀的過程或程序的結果,強調法律傳統、法律共同提等因素對解釋活動的制約作用,強調解釋著對解釋好判斷的理由作出的說明和展示的責任。

第三章探求一種關於法律解釋操作方法的理論

第一節法律解釋方法釋義

什麼是法律解釋技術——也稱為法律解釋方法

法律解釋方法的基本含義可以表達為四個方面:

1、法律解釋方法是法律解釋操作的可行路徑

2、法律解釋方法是法律解釋操作所應當遵循的準則

3、法律解釋方法是法律解釋操作結果——法律解釋論點或主張——的形態

4、法律解釋方法是支持法律解釋論點或主張的理由

第二節場合、主體和分析角度:司法裁判的正當性證明

本書將以司法裁判過程中的法律適用作為法律解釋操作的典型場合,並且主要考慮法院或裁判者的立場。

第三節研究範圍的拓展

對法律解釋技術的研究不能滿足於對各種解釋方法的簡單列舉和釋義,不應該成為一項內容貧乏的作業,不僅需要確定一個合理的考察角度,而且需要拓展研究主題的範圍。

包括:

第一,各種法律解釋技術或方法本身的確立途徑或依據

第二,法律解釋技術或方法與解釋論點的構建。

第三,法律解釋技術或方法與解釋論點的運用。

第四,法律解釋技術或方法與司法判決的結構和風格。

第四節研究的內容和材料

三個部分:法律解釋論點的構建、法律解釋論點的運用、司法判決的結構和風格

第五屆研究意義:對質疑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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