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朋友買房後,開發商寄了交房通知,但快遞被門衛簽收後沒給到本人手上,一年後才知道,可以告開發商未按時交房,按照合同賠償違約金嗎?

另外開發商告我朋友未及時交房,需補交物業費,是否可不按交房通知發出的日期起算?不考慮道德層面,僅從法律角度討論,謝謝!


謝邀。

一般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中都會約定文書送達地址,你在合同中披露的地址一般視為有效的送達地址,如果送達地址中途發生變更的,你要及時通知開發商,否則不利後果由你自己承擔。開發商通過快遞方式向你披露地址寄送交房通知書,並被門衛簽收,視為你自己親自簽收,即開發商已經完成了交房通知,你不去收房,視為你違約,應該自交房之日開始計算你的物業管理費。

完。


你好,謝邀。看一下你的購房合同,一般在附件里有這方面的約定,正常情況是會約定幾種的通知形式。如果有約定幾種形式而只用一種通知你,則你的情況雙方均有一定責任。如只約定一種,而且開發商已按此通知,則只能你自己承擔。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送達: (一)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達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簽收的;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 (四)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的; (五)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簽收的; (六)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

門衛已經簽收,根據快遞規則,視為快遞公司已經送達,即交房通知已經送達給了買房人。所以購房人無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按照交房通知發出的日期起算,交房後,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歸購房者所有,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用的主體也是購房人,故應當由購房者承擔物業費。


主要是看錯誤是在誰這裡,實話說,你這邊沒有太多優勢,基本上開發商都是有法律顧問的


一般業主和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都會明確約定簽收地址,只要開發商依約郵寄就沒問題,何況您的快遞已經被簽收了,只不過是門衛沒給您,這個責任不在開發商在門衛,所以一般會視為已經送達。

物業費是從收房之日起算的。既然開發商都會收房通知已經視為送達,那您的朋友肯定要按通知簽收的日期開始起算物業費。


以送達和合同約定為準,沒你想像得那麼簡單。


先看合同約定 是否只有郵寄 要是有其他微信簡訊電話 而且開發已經保留證據 那麼無法要求

物業費從交房時算起有個前提 就是房款齊 如果交房之前房款已經交齊 那麼按國家規定就必須交物業費了 沒交的要補


1、法律層面上開發商有法律顧問。

2、如果你不懂法,不會取證那麼你會費時費力另外你認為打官司就像告老師一樣沒有成本嗎?你知道如果你輸了你可能會面臨不光要交物業費還需要賠償開發商打官司的開銷,還有你的時間不算錢嗎?

3、如果開發商已經郵寄收房通知,因為你沒有收到是高不贏的。

4、物業費是按照合同的收房時間計算的。

5、你收房的時候可以要求開發商提供竣工驗收,看是否達到收房標準。(沒有達到收房標準就不需要交物業費,如果開發商交房延期,甚至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


從你描述來看,開發商已經盡到了通知義務,房主應當自行承擔延遲收房的責任。至於物業費用,依據現行法律規定,無論業主是否入住,都應當從通知交房之日起繳納物業費,除非房主有證據證明確實未收到交房通知,但僅憑這個證據也不能足以抗辯不繳納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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