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形魁梧的美國隊長,於旺角暴動中被捕。

【星島日報報道】(星島日報報道)旺角暴動案中四名被告獲裁定七項罪脫,包括五項暴動罪,根據法例,陪審團作出的事實裁決無法被推翻,意味律政司上訴無望。至於陪審團未能達成裁決的非法集結罪,有資深大律師認為,陪審團未必充分掌握「意圖作出行為使人感至害怕」和「行為本身使人感害怕」的分別。

梁天琦、李諾文及林傲軒所涉及砵蘭街的「暴動」罪,原審陪審團宣佈無法達成裁決,重審陪審團則裁定三人與容偉業暴動罪名不成立。根據條例,倘若非法集結者的行為不止於「令人害怕」,更達致「破壞社會安寧」的程度,便符合法律上「暴動」的所有控罪元素。辯方陳辭時多番強調,砵蘭街騷亂的暴力程度未達致「破壞社會安寧」。陪審團終裁定四名被告的行為不符合所有控罪因素。

本案唯一無法達成合法裁決的控罪,是針對被告容偉業在砵蘭街的非法集結罪。主審法官黃崇厚在引導陪審團時,提及該項控罪的因素有三:第一,集結人數為三人或以上;第二,集結者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第三,集結者有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但陪審團裁定容偉業一項煽惑非法集結和一項暴動罪脫,和四名被告一項暴動罪脫。顧名思義,干犯煽惑非法集結者有意圖說服其他人;至於干犯暴動罪的人,除了他本身已是參與非法集結外,他的行為不止於令人害怕,更達致破壞社會安寧的程度。簡而言之,暴動跟非法集結的分別僅在於其暴力程度。法律學者張達明形容,干犯暴動的人導致他人受傷或威脅財物安全,而干犯非法集結的人則會導致他人害怕。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一直有留意本案發展,他憶述陪審團曾提出一條問題,非法集結的控罪因素中,其中一項指被告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當中「意圖導致」所指的,是被告意圖使其行為導致他人害怕,抑或被告的行為本身會導致他人害怕?陪審團可能對「意圖作出行為使人感至害怕」和「行為本身使人感害怕」的分別未有充足的掌握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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