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公會會員大會。(圖/記者李蕙璇攝)

▲產險公會日前召開會員大會。(圖/記者李蕙璇攝)

記者李蕙璇/臺北報導

產壽險業者皆表態支持修法,給予15歲以下保戶身故保險金,並且提供實務理賠經驗,建議可採定額或是日本的限額方式且理賠條件愈簡單清楚明瞭較宜。

產險、壽險公會的會員為各家產險、人壽保險公司業者,近日二個公會就保險局擬就《保險法》第107條法條予以修法,蒐集各會員業者們的建議。

該條目前明訂15歲以下保戶無身故死亡保險金,而就在普悠瑪翻覆造成5名卑南國中生罹難,其所投保的旅平險依條款無給付死亡保險金,受到社會各界再次注意到此法條。

壽險公會表示,業者多傾向支持立委建議應恢復15歲以下死亡理賠,以目前實務上可採定額給付方式,也就是由保險局修法於法條中明定理賠金額,保險公司皆有法可遵循的情況之下,較不易發生理賠爭議。

產險公會則表示,對於保險法第107條的修正案,樂觀其成。據悉,日本等國皆採限額承保方式。

至於是否還要修法僅僅只能理賠重大災害事故中、天災中死亡的15歲以下保戶身故保險金?

壽險公會提出一個思考的層面,由於理賠實務上難釐清甚麼是重大災害事故、天災的定義,譬如說普悠瑪翻覆事屬重大災害事故,而一位國中生發生車禍意外身故,就不算是重大災害故事嗎?可能這部分易產生理賠爭議,公會較建議實務上理賠定義的條款愈簡單清楚較不易惹爭議,不傾向理賠條件分類過多或是有所太多的限制。

目前《保險法》第107條內容為,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喪葬費規定部分,依現有的《保險法》第107-1條,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
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也就是每人喪葬費用為6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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