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與侄女爲打印的遺囑對簿公堂

老人莫某某是莫志某的叔叔同時也是養父,莫小某是老人的侄女。2012~2014年期間,老人隨着侄女莫小某一起生活,受其照顧。

2014年年底,莫某某搬進了回遷安置的新房,獨自生活直至離世。2017年11月,莫某某因病去世,侄女與養子共同爲其辦理了後事。隨後莫小某拿出了莫某某身前留下的一份摁有手印的打印遺囑,遺囑也經兩位見證人同時見證,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繼承應該按遺囑記敘內容進行。

養子莫志某表示,其從未聽養父提過留有遺囑的事,矢口否認這份遺囑的真實性,堅持要求按照法定繼承方式分配遺產。最後莫小某起訴到了法院。

證人並未見證立遺囑過程

案件開庭審理時,見證人出庭作證。審理查明,兩位證人是夫妻關係,妻子與莫小某是同事關係,兩證人都不知道遺囑爲何人書寫並打印出來的,也沒有認真看過遺囑記敘的具體內容,只是按照莫某某的要求幫做個見證。

法院:打印件無法證明是老人意願

不能認定爲自書遺囑

法院審理認爲,原告莫小某提交的遺囑爲打印件,並非被繼承人莫某某親筆書寫,且被繼承人在落款時已是73歲的高齡老人,無證據證明該遺囑是由被繼承人親自打印的,因此無法認定該遺囑爲自書遺囑。

證人未見證,不能認定爲代書遺囑

另外,遺囑見證人均稱未見證遺囑形成的過程,故該遺囑也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因此判決遺囑無效,駁回原告莫小某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介紹,我國《繼承法》對遺囑形式的嚴格規定,有利於保證立遺囑人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訂立的遺囑,而非受脅迫或欺騙所爲。

因此,法律明確了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等各種規定。所以在證明打印遺囑效力時,需要附加更多能證明“遺囑是由立遺囑人親自打印”的證據,才能證明打印遺囑的效力是否合法。

希望大家以本案爲例,在立遺囑時,務必依照法律規定進行,避免遺囑效力被否定,而引發家庭成員之間不必要的矛盾和糾葛。

【遺囑法律常識】

問題一:被繼承人去世,沒有遺囑,財產該歸誰?

答:如果沒有遺囑,被繼承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按《繼承法》規定,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遺產按照相應順序繼承。

問題二:口頭遺囑有效嗎?

答:只要符合相應法定條件就有效。

按《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問題三:被繼承人立了多份遺囑,哪份有效?

答:如果存在多份內容衝突的遺囑,且每份遺囑從形式上看都是有效成立的,原則上以形成時間比較晚的遺囑爲有效遺囑。

例外:如果數份內容衝突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那麼不論時間先後,以公證遺囑爲準。

信息來源:丹陽日報

編輯 | 桃子,審覈 | 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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