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為雪萊特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長。被告2000年進入公司,先擔任原告的助理,2001年起任公司副總經理,專門負責銷售。

2002年12月,為激勵高管,原告自願將名下的38萬股公司股份無償贈送給時任公司副總經理的被告,雙方簽訂的《關於股份出讓的有關規定》載明被告自2003年1月1日起在雪萊特公司服務時間需滿5年,若中途退出,以原值除以服務年限支付股份。這部分股份佔當時總股本的3.8%,後來在雪萊特公司上市及送股後已增至522萬股。

2004年7月15日,原告還以「股份贈與」的方式,將名下的佔雪萊特公司0.7%的股份(摺合現股票96萬股)贈與被告。被告則承諾當天起5年內,不能以任何理由從公司主動離職,否則將按約定向原告給予經濟賠償,即按被告簽署的《股份受贈承話書》中所承諾:本人離職之日,如果受贈股份未上市流通,賠償金額=受贈股份數x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本人離職之日,如果受贈股份已上市流通,賠償全額=受贈股份數x離職之日雪萊特公司股票交易收盤價。

原告訴稱:

2007年8月25日,被告以個人身體狀況、上班帶來巨大壓力等原因,向公司提出辭去公司董事及副總經理職務。因被告未履行雙方簽訂的《關於股份出讓的有關規定》,原告於2007年9月29日將被告訴至法庭。

被告辯稱:

1.被告不是自願高職,因此不構成對《關於股份出讓的有關規定》的違反;

2. 3.8%的雪萊特公司股票不是原告贈與被告的,被告已經向原告支付了股份轉讓款106.4萬元,因此,不存在返還原告股份的問題。

一審認為:

關於被告是否自願離職的問題上,被告為證明自己不是自願離職,於2007年11月23日,向南海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雪萊特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及董事津貼,後該請求被駁回。

在3.8%的雪萊特公司股票是否為贈與的問題上,雖然雪萊特公司提供了《關於股份出讓的有關規定》等相關材料證明,但是這些材料並未證明原告贈送被告股份。原告還提交了其他員工接受他贈送股份的證據,但這並不能證明與被告有贈送關係。

被告未在雪萊特公司服務滿5年而主動辭職,違反了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股份贈與協議》,被告應對原告作出相應的賠償。

一審判決:

1.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返還522萬股雪萊特公司股份的訴訟請求;

2.以2007年8月28日的該股票收盤價20.05元/股為計賠依據,判令被告賠償原告1929.40萬元。

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原告上訴稱:

2002年10月3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關於股份出讓的有關規定》確定了被告必須為原告服務滿5年的附條件贈與關係。該《關於股份出讓的有關規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違反上述規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請求撤銷一審判共第一項,改判被告返還原告其持有的雪萊特公司股票522萬股。

被告上訴稱:

交更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為被告賠償原告1,678, 669.12元。

專家觀點

1.原、被告之間是股份贈與關係

原、被告之間簽訂的《關於股份出讓的有關規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最告在-審期間向法院陳述其向原告支付了股份轉讓款106.4萬元,認為這筆股行轉讓是有償的,但原告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曾經支付過這筆費用,因此對其有償轉讓聯票的說法不應子以認定。

2被告只需退還原告所贈的曹萊特公司股份。

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全部贈與的請求,由於被告已經履行了贈與所附條件約定的大部分服務時間之義務,要求全部返還贈與不合理。被告未完全履行贈與所附條件,應相應退還原告所贈雪萊特公司股份。

由於被告辭職時高「工作5年之限」還差4個月,據此其須向原告相應返還34.83萬股雪萊特公司股份。

3.「受贈股份已經上市流通」係指公司股份上市流通。

被告認為「受贈股份已經上市流通」係指其所持有的受贈股份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原告認為「受贈股份已經上市流通」係指公司股份上市流通。按照一般的經濟生活習慣,在公司未上市時,公司凈資產價值是公司股份價格的最直接參考標準,在公司上市後公司股票價值是公司股份價格的最直接參考標準。因此,應採納原告的觀點,即「受贈股份已經上市流通」係指公司股份上市流通,被告向原告贈與的0.7%股份,以雪萊特公司股票收盤價20.05元/股為依據計算,被告應賠償的具體數頓為1929.40萬元。

綜上,原告和被告之間關於3.8%和0.7%雪萊特公司股份的約定確定了附條件的贈與民事法律關係,該民事法律關係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合同法》第192條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被告未完全履行贈與所附條件,應相應退還原告所贈雷萊特公司的股份及按其承諾對原告作出經濟賠償,應退還的股份數為348,259股,應賠償金額為1929.40萬元。

二審判決:

1.維持一審判決第二項;

2.變更一審判央第一項為:被告向原告退還雪萊特公司股份348,295股,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協助辦理股份過戶變更登記手續。


我們天上的父,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願你的國降臨。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我們日用的飲食,今日賜給我們。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不叫我們遇見試探,救我們脫離兇惡。因為國度、權柄、榮耀,全是你的,直到永遠。阿們。

----源自於聖經【馬太福音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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