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是人類生產和生活活動的產物,是人類生產生活、社會文明的“傳記”。自人類開始聚居在一起,就面臨如何處理垃圾的問題。現在的人講究科學化的分類處理,而古人對垃圾處理也十分重視。在戰國時還立下了最爲嚴酷的刑罰,而周朝時成立了歷史上最早專門處理垃圾的機構。唐宋時期,清潔工已經成爲了一個社會職業。在注重垃圾處理的同時,古人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問題也十分重視,也提出了很多治理環境污染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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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戰國時期亂扔垃圾會遭斷手

  當人類文明進一步發展,人口密集的城市開始出現,處理垃圾的社會規範和制度相應產生。戰國時代的城市已具相當規模,人們消費活動產生了大量的垃圾,對此戰國時期進行了嚴格的管理。據《韓非子·內儲說上》記載,“殷之法,棄灰於道者斷其手。”灰即爲垃圾,城市居民如將垃圾傾倒在街道上,就會受到斷手的處罰。這種嚴酷的刑罰對於後世也有很大影響。

  秦朝時,對亂扔垃圾的處罰比商時斷手之刑相對減輕,但仍很殘酷。《漢書·五行志》載:“秦連相坐之法,棄灰於道者黥。”黥,是在人臉上刺字並塗墨之刑。

  另外,早在商代人們就已經開始給農田施肥,《汜勝之書》記載,“湯有旱災,伊尹作爲區田,教民糞種,負水澆稼。區田以糞氣爲美,非必良田也。”爲了積攢肥料,“廁所”開始建立,並對家畜進行了舍飼。甲骨文中的“牢”字,就表明了對家畜的舍飼。總之,最遲到商代,已有了廁所、豬圈等。不僅保證了環境衛生,還用糞來肥田,變廢爲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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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代時城市普遍設有公廁

  隨着城市的發展,城市的環境管理工作亦爲人們所重視,在商周出土的青銅器上,已有打掃衛生的圖案,說明已有人負責處理城市垃圾了。《周禮》對於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也有記載。《周禮·秋官》記載,“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另外,《周禮》還記載“狼扈道上者,謂不蠲(juan)之物在道,猶今言狼籍也。”東漢經學大師鄭玄曾解釋,所謂“者”當爲滌除之滌字,狼爲狼扈道上。狼氏的職責就是清除城中街道上的垃圾,保持城市環境的清潔,這也是最早的專門清除垃圾的機構。

  周代的廁所不僅設在人們居住之處,在活動場所也設有。據《周禮·天官》載,“官人爲其井,除其不蠲,去其惡臭。”鄭玄解釋爲,“,路廁也”。路廁的建立,對於維護環境衛生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得以保持。至於漢代,都市中已普遍設有公廁,稱爲“都廁”。公廁的普遍設置,有效地改善了城市環境,防止了傳染病的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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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亂排污杖六十

  唐代城市已具極大規模,長安城是當時世界上最大的城市,居住人口已達百萬之衆,每日產生的垃圾數量極爲可觀。

  唐代對於傾倒垃圾的管理十分嚴格,《唐律疏議》載:“其穿垣出穢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論。主司不禁,與同罪。疏議曰:具有穿穴垣牆,以出穢污之物於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無罪,主司不禁,與同罪。謂‘侵巷街’以下,主司合併禁約,不禁者與犯人同坐。 ”唐代對於隨便傾倒垃圾者處以刑罰,有關管理部門如果沒有履行職責,將同樣獲罪並受處罰。

  針對長安、洛陽的環境衛生問題,唐玄宗還曾下過詔令並讓有關部門進行管理。據史料記載“京洛兩都,是唯帝宅,街衢坊市,固須修整。比聞取穿掘,因作穢污阮塹,四方遠近,何以瞻矚?頃雖處分,仍或有違,宜令所司,申明前敕,更不得於街巷穿坑取土”。這段史料大致的意思是,長安、洛陽兩城市中由於有人隨便取土挖坑,造成污穢之物壅滯其間,極大地影響了城市環境,於是唐玄宗命令主管部門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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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回收利潤很可觀

  當然,在一個具備相當規模的城市裏,僅制止亂扔垃圾還不夠,除有必要的衛生清潔機構外,處理垃圾最有效的方法還是利用好經濟槓桿,推動垃圾的回收利用。

  到了城市發展起來之後,如何處理“不事稼穡”的城市居民的大量污穢之物,成爲頭疼的問題。這在唐代長安等大城市集中顯現。僅僅依靠行政管理,對於長安這樣的大城市顯然是不夠的,於是經濟槓桿發揮了作用。唐宋時期,出現了以集中清理城市垃圾、糞便並販賣到鄉下爲職業的人,還有人因此鉅富。另據《夢樑錄》記載,南宋杭州城中,有專門的職業清潔工,稱爲“傾腳頭”,負責收集百姓傾倒的糞溺,再運到農村賣掉。而這樣的生意在古代也是很搶手的。

  乾隆時期來訪的英國馬嘎爾尼使團的成員斯丹東爵士在其所撰的訪華見聞錄中寫道:“中國人非常注意積肥。大批無力做其他勞動的老人、婦女和小孩,身後背一個筐,手裏拿一個木耙,到街上、公路上和河岸兩邊,到處尋找可以做肥料的垃圾廢物……中國人把這種糞便積起來,裏面摻進堅硬壤土做成塊,在太陽下曬乾。這種糞塊可以作爲商品賣給農民。”(《英使謁見乾隆紀實》)有了這種經濟槓桿,大量的糞便垃圾處理就不再是困擾城市環境衛生的問題。

  撰文 | 華一

  文章來源 | 深讀文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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