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評論家呼籲臺灣,不要幻想美軍會來救援。圖為臺灣陸軍。(圖/記者呂佳賢攝)

▲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洩密將加重刑責。(圖/記者呂佳賢攝)

記者徐政璿/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7日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密人員退離職後,出境管制期限僅能延長、不得縮短,管制時間最長可達6年;條文也將中港澳等地區列入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範疇內,未來若向這些地區洩漏、交付國家機密,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先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規定,洩漏或交付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覈定的國家機密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讀條文新增規定,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

原先《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規定,刺探或收集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覈定的國家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讀條文規定,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給與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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