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我國香港市民在途徑沙田圓洲角診所外時,發現草叢中有一隻大型洗衣袋,袋內裝有兩條奄奄一息的蜥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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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香港兩棲及爬蟲協會,在收到求助後接收了這兩條蜥蜴。初步檢查認定,這兩條蜥蜴分別是刺尾鬣蜥及鬃獅蜥,人工飼養需利用暖燈保暖。現時正值冬季,兩者在被人發現時均已生命垂危,若繼續停留留在室外,會因體溫流失而導致生命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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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發言人表示,這兩條蜥蜴均不是香港原生物種,大概率是當地愛好者者所飼養的“爬寵”。其中刺尾鬣蜥體長28釐米,嘴部有傷口,而鬃獅蜥體長22釐米。目前,這兩隻蜥蜴均由兩棲及爬蟲協會代爲照顧,等待其原主人的認領或是其它好心人的領養。

隨着近年來爬寵行業的不斷髮展,爬寵已經開始越來越多的出現在人們的生活中。

來源:珍寶堂

儘管與貓、狗等傳統寵物相比,蜥蜴、守宮、兩棲類等“爬寵”具有易於照顧、移動方便、飼養成本低等特點。

但是......

隨便在百度輸入“遺棄+蜥蜴”等字樣,即可發現爬寵被遺棄的案例絲毫不少。在全國各地,每天都有爬寵在被飼主遺棄。被遺棄的爬寵多爲綠鬣蜥鬃獅蜥鱷龜等成體體型較爲巨大的動物。這些動物被隨意的放至外界後,或因水土不服而痛苦的死去,或成爲破壞本地生物平衡的“生態鏈殺手”。

其實,不管哪個國家,都有遺棄寵物的事件發生。近兩年間,美國社交平臺Instagram上就發生了著名的“鬥牛犬事件”。很多明星在自己的主頁上,分享了和鬥牛犬的生活照,鬥牛犬醜萌的樣子特別招人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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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於鬥牛犬的生理特徵(鼻子與呼吸道很短),很多鬥牛犬都患有麻煩的行動和呼吸困難症,並且極易感染疾病。在那段時間裏,鬥牛犬一度成了最熱門而又被遺棄率最高的寵物狗之一。最終,一場網絡上的鬥牛犬熱潮,落了個“一地狗毛”的結局。

而被遺棄的寵物,在美國的歸宿通常都是進入寵物收養中心,如果在一定時間內無人領養,它們的歸宿就是安樂死。

中國內地並不是對遺棄動物行爲毫無法律約束,侵權責任法中的第82條明確規定:“遺棄的動物在遺棄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遺憾的是,這是規定“在遺棄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而不是針對遺棄行爲本身的。

而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國家或地區,遺棄寵物的行爲都是要被追責的,輕則罰款,重則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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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談“只養一條金魚違法“的瑞士,根據前文所描述的案情,在我國的香港,遺棄動物已觸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

而在我國的臺灣地區,遺棄寵物也要面臨重罰。前年,我國臺灣一隻年約7歲的巴吉度犬因患有白內障、皮膚病,被遺棄街頭,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兩度聯絡飼主,飼主卻遲遲不願接回狗狗。最終,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向他開出了罰5萬元新臺幣(合人民幣10700元)的罰單。

在日本,根據規定,有遺棄動物的行爲,會被處以最高3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17000元)的罰款。

附:上文涉及的我國香港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有關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

(1)任何人 :

(a)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爲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淮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爲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爲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淮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b)如掌管任何被禁閉或被關禁或正由一處地方運送往另一處地方的動物,但疏於對該動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

(c)如輸送或運載任何動物,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輸送或運載,或身爲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淮許該動物被輸送或運載,而所採用的方式或盛放動物的位置,或盛載動物的箱、簍或籃的構造或過小體積,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楚或痛苦;

(d)如將任何動物裝上船隻或鐵路貨卡,或將任何動物自船隻或鐵路貨卡卸在另一船隻或鐵路貨卡、碼頭、岸或月臺,而所採用的方式或使用的器具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

(e)如導致、促致或協助進行動物打鬭或動物挑惹,或經營、使用、管理、作出作爲以管理或協助管理任何處所或地方作爲或部分作爲動物打鬭或動物挑惹用途,或淮許任何處所或地方被如此經營、管理或使用,或因任何人獲淮進入該等處所或地方而接受金錢或導致或促致任何人因此而接受金錢;

(f)如在任何動物因疾病、衰弱、受傷、疼痛或其他原因而不適宜被使用於某種工作或勞動時,仍將其如此使用,或導致或促致其被如此使用,或身爲其擁有人而淮許其被如此使用;

(g)將任何動物帶進香港或驅趕、運載、運送或移走,或據有或畜養任何動物,或明知而容受任何動物在其控制下或在其處所內被據有或被畜養,而所採用的方式可能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

(2)爲施行本條,擁有人如沒有就保護動物免受殘酷對待而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及監管,須當作已淮許殘酷對待動物:

但如擁有人只因沒有作出上述的謹慎措施及監管而被裁定犯本條例所指的淮許殘酷對待動物罪,則在沒有給予他罰款選擇時不可將他處以監禁。

(3)本條不適用於在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作人類食物的過程中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作爲,但若如此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爲動物帶來不必要的痛苦,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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