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尤其是被行政行為侵害時,首先選擇信訪。信訪當然是公民的法定權利,可很多人不知道,如果信訪時間太長,一旦超過行政訴訟時效,則會面臨「起訴無門」的局面。

  不久前,某縣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土地管理行政徵收案件,原告老陸因申訴信訪導致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最終被裁定駁回起訴。這一案例對於很多信訪羣眾頗有提醒意義。

  2006年8月,某縣人老陸 (化名)租了他人10畝土地辦粉絲加工廠,之後,他在該土地上蓋了幾間廠房,並架設了電線。 2009年春節過後,老陸外出打工,然而,到五六月份回來時卻發現,在他租賃的土地上被人蓋起了敬老院,原本的廠房和電線均被拆除。

  為此,老陸首先選擇信訪。他數次到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但未得償所願。 2017年,當再次向出租人索要廠房及電線徵收賠償款未果後,老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當地政府對其廠房及電線的徵收行為違法。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而本案中,老陸在訴狀及庭審中均陳述其在2009年五六月份就已經知道當地政府作出行政行為且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但一直到2017年4月17日才提起行政訴訟,顯然,已經過了訴訟期限

說到這裡,很多信訪羣眾可能會疑問:自己一直在找政府、一直在信訪,怎麼會過訴訟時效呢?不少人認為,因為信訪耽誤的時間,應當從訴訟期限中扣除。

對此,法官指出,《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他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而根據司法解釋,「不屬於自身的原因被耽誤的時間」是指基於地震、洪水等客觀因素耽誤的期間,或者基於對相關國家機關的信賴,等待其就相關爭議事項進行處理的期間。

  期間,老陸雖曾到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但僅僅是當事人單方向有關部門申訴信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情形,不屬於應予扣除的期間。故老陸起訴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遂作出上述裁決。

法官表示信訪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程序。雖然信訪有時能解決一些糾紛,但是在選擇了信訪的同時,不要放棄法律賦於自己的訴權,而行使訴權切記訴訟時效。來源:安徽日報農村版

  綜上所述,相信作為被徵收人的你應該已經很清楚的認識到將時間過多的放在信訪上面會是有多大的危害了!最後,凱諾拆遷律師提醒您,要學會合理的安排時間,在信訪的同時也不應放棄可以上訴的權利,杜絕「起訴無門」此種情況的發生。如若對法律維權程序有何疑問,可及時尋求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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