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財經APP記者 唐汪凱

人事任命違規再次將長江財險推至風口浪尖。3月18日,因聘任不具備資質人員擔任公司高管,中國銀保監會對長江財險做出行政處罰,罰單金額合計30萬元。

而就在一年前,長江財險擬任總經理宋靜剛的任職資格也被否,此外,自2018年7月起擔任公司臨時負責人的孫明清其任職資格目前尚未獲銀保監會批覆,“人事危機”成爲長江財險必須解決的當務之急。

違規

根據銀保監會處罰書顯示,2017年7月,長江財險印發任命文件,原長江財險武漢分公司總經理趙金元未經批覆調任長江財險湖北分公司副總經理,且在實際工作中已履行相關高管職責。銀保監會認爲,趙金元的職位調動屬於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擔任公司高管。時任長江財險黨委書記王兵、時任長江財險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趙曉琴對上述行爲負有直接責任。

《保險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覈準的任職資格。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此,銀保監會對長江財險做出處罰10萬元的決定,對王兵做出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趙金元、趙曉琴分別警告並罰款5萬元。

不過,三位當事人隨後對銀保監會處罰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請求不予行政處罰。理由包括,趙金元具備長江財險武漢分公司總經理任職資格,調任湖北分公司副總經理屬於平級調任,無需重新覈準;當事人不具違法主觀故意,公司及時免去了趙金元職務,實際履職時間短,沒有造成危害後果,頂格罰款過重等。

針對上述申辯理由,銀保監會複覈並指出,長江財險從未向監管部門申報趙金元擔任省級分公司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材料;趙金元從未取得過省級分公司副總經理及同級職務任職資格。

此外,該違法行爲具有主觀故意性,持續時間長達6個月以上,公司並未積極整改,在檢查組進場後方纔免去趙金元職務,危害後果嚴重,應予從重處罰。

屢犯

事實上,長江財險並不是第一次因高管任職資格問題遭監管處罰。

自2011年11月獲批開業以來,短短8年時間,長江財險已經經歷了5位總經理,其中包括了兩位臨時負責人。

2017年5月,長江財險原總經理彭柱石因故辭去總經理職務,長期在長江財險主要發起人中國國電集團公司負責財務工作的宋靜剛開始擔任長江財險臨時負責人。

2018年6月,宋靜剛因缺乏金融保險機構的從業經歷,擬任總經理任職資格被否。銀保監會表示,經審覈,宋靜剛不符合《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不予覈準宋靜剛擔任長江財險總經理任職資格。

2018年7月,長江財險決定由公司財務負責人孫明清作爲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負責人,並從 2018年7月4日起開始履職,履職期限3個月。但三個月後,總經理仍未到崗,長江財險決定延長孫明清的臨時負責期限,延期至擬任總經理到任爲止。

2019年1月,長江財險披露,擬任孫明清爲公司總經理,按公司章程和監管規定履行相關程序,但截至目前,該任職尚未獲銀保監會批覆。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儁生在接受時代財經採訪時表示,險企高管任職因爲需要向監管部門報備,所以通過臨時負責人制度來過渡是比較正常的,接下來就是等銀保監會的批覆,如果被否則需另外再指定。

“人事上的頻繁變動對於公司業務的發展多多少少會有一些影響,因爲不同的領導者對於公司的戰略定位以及戰略發展的考量會有差異,人員的頻繁波動會影響到公司戰略的一致性。” 朱儁生補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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