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被告無留意行人路情況而肇禍

落馬洲前年11月發生奪命車禍,6歲男童過馬路時被一輛輕型貨車撞倒並捲入車底,男童被送院搶救無效死亡。貨車司機否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受審,區域法院法官今午裁定司機罪名成立,並指司機轉彎時視線並無受阻,男童亦無衝出馬路,相反司機無留意男童及其父母而肇禍。法官將案押後至本月19日判刑,期間司機還柙看管。

被告張其鴻。資料圖片

事發於前年11月19日下午,控方指現年68歲的被告張其鴻,當時沿青山公路新田段往元朗方向駕駛輕型貨車。貨車在無亮起方向燈下,右轉至東永安路,卻撞倒正在過路的男童及其父親。貨車並無減速,更將欲拉回男童的林父撞飛,男童被捲入車底。

法官完全接納男童父母的證言指,男童父親林明輝拖著亡兒過路前,曾停下確認四周無車才過路。男童過路時,亦無突然衝出馬路。

被告聲稱轉彎時受貨車的A柱和雨檔阻擋視線,但法官認為,被告要見到男童一家三口,實屬毫無難度;相反被告無留意行人路情況,直至貨車距離兩父子甚近,始才發現出事,可見被告的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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