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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衛信康醫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證券代碼:603676 證券簡稱:衛信康 公告編號:2019-036

西藏衛信康醫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1.發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423,000,000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55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23,265,000元。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股東西藏衛信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京衛信康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張勇、鍾麗娟、鍾麗芳、張宏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

3.扣稅說明

(1)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

對於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及《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按照上述通知規定,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55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持有公司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495元。

(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後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0495元。如果QFII股東涉及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按照《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執行;

(3)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股東,其現金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賬戶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扣稅後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0495元;

(4)對於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55元。

五、有關諮詢辦法

對於權益分派事項有任何疑問的,請按照以下聯系方式進行諮詢。

聯系部門:衛信康董事會辦公室

特此公告。

西藏衛信康醫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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