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天津市文明行爲促進條例》。條例規定,從今年5月1日起,“霸座”“廣場舞”音量過大擾民等行爲,拒不改正或者屢教不改的將被處以不同金額的罰款。

條例對羣衆反映比較集中的不文明行爲作出迴應。在公共秩序方面,對公共場所赤膊、大聲喧譁、隨意插隊、“霸座”等行爲,規定由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廣場舞”音量過大擾民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屢教不改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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