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來臺宣導洗錢防治,展開為期2週的評鑑。(圖/記者劉姵呈攝)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日前來臺宣導洗錢防制。(圖/記者劉姵呈攝)

記者李蕙璇/臺北報導

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委員這次來臺實地評鑑,質疑國內施行貪污治罪條例多年來海外反貪污成案件數0,並發覺調查公務員多於私人企業且嚴苛,未來10年反貪污洗錢防制將會從公部門轉到私部門。

據悉,此次APG評鑑委員發覺國內一些法律背景環境與國際潮流趨勢差異的地方,以美國及跟進的日本、新加坡等多國來說,已將公司治理改變列為法律調查的一重要層面,而在司法上也都將公司法人身分,列為可提起訴控告的對象。

我國因為法律偏向德系,並未將法人列為被告身分,僅可以起訴、控告自然人身分,也就是個人,這讓APG評鑑委員感到疑惑,因為國際中應該只剩不到10個國家還是維持僅能控告自然人,未擴及到法人。

貪污治罪條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於民國52年7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目的為戡亂時期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規範對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觸犯該條例罪者,皆依該條例處罰,並也適用於共犯,與從事公務人員、受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共犯該條例之罪者,也受到同樣處罰。

以重大貪污行為處罰部分來說,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除死刑外,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盜賣、侵佔或竊取公用器材財物者。盜賣、侵佔或竊取公糧者。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佔或強募財物者。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以公用馬匹、馱獸、艦艇、舟車或航空器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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