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司法解釋,對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爲給出具體量化的界定。通俗地說就是——非法交易外匯賺10萬元以上就可能坐牢。這是繼幾年前嚴格外匯管理後監管部門再次出重拳整頓外匯市場,其對市場及個人會產生怎樣的影響呢?

  外匯管理從嚴

  《刑法》本身沒有針對“非法買賣外匯行爲”的規定。199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六次會議通過一個單行刑法,即《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簡稱《決定》),作爲《刑法》的補充。

  該《決定》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但是,何爲“情節嚴重”呢?20年後終於有了界定。

  2月9日,據新華社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爲,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根據《解釋》,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非法經營行爲“情節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非法經營行爲“情節特別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刑法》對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爲: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由此可見,《解釋》出臺後,對“非法買賣外匯行爲”才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對這條法規通俗的解釋就是——非法交易外匯賺10萬元以上,就將被視爲“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罪,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獲利超過50萬元,則是“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經營罪,將會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一年多以前,監管部門就開始對外匯管理採取從嚴措施。

  2017年7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在業內人士看來,《管理辦法》相比以往反洗錢監管規定的最大變化,主要集中在以下3點:

  一是將自然人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準從原先的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人民幣20萬元以上,調整到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報告標準維持不變;

  二是要求金融機構新增建立與完善交易監測標準、交易分析與識別、涉恐名單監測、監測系統建立和記錄保存等;

  三是新增非銀行支付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等機構履行反洗錢監管義務。

  具體操作上,從2017年1月1日開始,中國境內無論是銀行網點櫃檯購匯、網點自助購匯,還是通過專業版網銀、手機網銀購匯,都必須填寫一張內容詳細的《個人購匯申請書》。除了購匯人個人基本信息外,還增加了預計用匯時間和購匯用途等相關信息。對於存在違規行爲的個人,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將其列入“關注名單”,當事人當年及以後兩年都不再享有5萬美元購匯額度,還可能面臨逃匯金額30%左右罰款,以及5萬元以下罰款。

  原因:地下錢莊猖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當前對“非法買賣外匯行爲”的打擊力度可謂非常嚴厲。之所以出如此重拳,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地下錢莊”太過猖獗。

  地下錢莊(Underground banks)是一種特殊的非法金融組織,遊離於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機構的資金結算網絡,從事非法買賣外匯、跨國(境)資金轉移或資金存儲借貸等非法金融業務。從公安機關偵破的一些典型案件看,一些地方地下錢莊的經營已形成一定規模,經手的資金額巨大,危害嚴重。

  例如今年1月21日,北京警方通報稱:“在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公安部港澳臺辦公室等多部門的指導協調下,北京警方與澳門警方密切配合,一舉破獲涉案金額300餘億元的特大跨境地下錢莊案,抓獲犯罪嫌疑人39人。”

  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較爲隱蔽,僅僅上述一個案例的涉案資金就達到300億元,中國地下錢莊整體的數量和資金吞吐量難以準確統計。

  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實踐中,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主要有較爲傳統的以境內直接交易形式實施的倒買倒賣外匯行爲,以及當前常見的以境內外“對敲”方式進行資金跨國(境)兌付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爲。

  倒買倒賣外匯,是指不法分子在國內外匯黑市進行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此類錢莊俗稱爲“換匯黃牛”。變相買賣外匯,是指在形式上進行的不是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直接買賣,而採取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爲。

  資金跨國(境)兌付是一種典型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爲。手法通常爲:不法分子與境外人員、企業、機構相勾結,或利用開立在境外的銀行賬戶,協助他人進行跨境匯款、轉移資金活動。這類地下錢莊又被稱爲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莊,即資金在境內外實行單向循環,沒有發生物理流動,通常以對賬的形式來實現“兩地平衡”。現在多數地下錢莊的主要業務是資金跨國(境)兌付,導致鉅額資本外流,社會危害性巨大,屬重點打擊對象。

  影響之一:高淨值人士資金出境受限

  “非法買賣外匯”的漏洞被堵上後,對高淨值人士境外購房、投資金融產品等需要大額外匯資金的行爲來說,有非常明顯的影響。

  根據相關法規,目前中國公民每人每年外匯額度僅爲5萬美元,並且需要填寫《個人購匯申請書》進行申報,更重要的是,投資移民、購置海外房產、保險等投資類用途並不包含在《個人購匯申請書》內。

  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尤其是在海外購房時,一些高淨值人士人會採用一些“灰色”以及“打擦邊球”手段將資金匯出境。隨着監管趨於嚴格,相關金融機構的這種騰挪空間變得越來越小。

  例如,2018年10月2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再次報告了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20起案件:涉及銀行7起,企業6起,個人7起,涉及金額23億元。其中在銀行違規案例中,有兩起涉及銀行個人分拆售付匯:招商銀行濟南分行違規爲客戶利用702名境內個人年度購匯額度辦理分拆售付匯業務,被處以罰沒款60萬元;中國銀行威海分行同期違規爲客戶利用142名境內個人年度購匯額度,辦理分拆售付匯業務,被處罰金50萬元。

  更爲重要的是,現在已經明確,地下錢莊只要非法交易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未來高淨值人士資金出境將明顯受限。

  影響之二:對普通百姓影響不大

  當前我國資本賬戶尚未實現完全可兌換,資本項下個人對外投資只能通過規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等實現。

  除規定的渠道外,居民個人購匯只限用於經常項下的對外支付,包括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購買非投資類保險以及諮詢服務等。

  除了上述的指定通道,目前個人通過其他途徑投資海外房地產、海外理財產品均爲違規行爲。

  事實上,對於普通百姓來說,每年5萬美元的換匯額度完全能夠滿足基本的外匯需求。除了旅遊、境外留學、境外就醫等需求外,就算是有投資美元資產的需求也基本能滿足。

  談到海外資產,市場往往有個誤區,認爲“海外投資”就是指直接投資海外金融產品和房產。其實,涉及海外資產的投資品種非常豐富,而且通過基金的方式,普通的投資者也能參與。

  例如,國內投資者可以通過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的渠道買到以美元爲標的基金。經過多年發展,這類投資品種已經非常豐富。不過,其他幣種的產品相對較少。

  QDII這個渠道,銀行系和基金系都有一些產品,涉及較多的海外投資品種,包括海外股票、黃金、房地產信託基金、高收益債券、大宗商品等。其對應的QDII基金的類型分爲股票型、基金型、混合型,以及商品型(包括投資黃金、房地產等)。

  事實上,人民幣啓動匯率改革以來,市場明顯感到人民幣波動區間在擴大。在此預期下,新推出的QDII基金明顯增多,可以選擇的空間很大。

  此外,還可以通過“互認基金”參與海外市場。

  “互認基金”是這幾年出現的新鮮事物,簡單來說就是內地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簽署一項協議,互相開放市場,並派遣各自的“優秀選手'到對方的市場賣基金。其中,香港獲批能在內地銷售的基金俗稱“北上基金”(反之稱“南下基金”)。(作者:劉暢;圖/全景網)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