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閱君今天要聊一件事: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

在這個意見中,有句特別引人關注:“充分尊重獨任法官、合議庭法定審判組織地位,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院長、副院長、庭長不再審覈簽發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得以口頭指示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不得違反規定要求法官彙報案件。

已閱君覺得,這句話相當有意思。它隱含了哪些意思?又給人哪些啓示?已閱君今天要來聊聊這事。

放權,這句話傳遞的信號

先來聊這句話什麼意思。

這句話的核心,簡單來說,就是兩個字:放權

在形式上,作爲法官、合議庭的上級,院長、副院長、庭長如果自己沒有直接參加審理案件,不能再簽發相關判決、裁定;

但中國有句俗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裏面規定“對策”也不行。

因爲它規定“不得以口頭指示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除非上法院審委會,否則的話,決定只能由獨任法官、合議庭作出。

後面這句話也很有意思:“不得違反規定要求法官彙報案件。”

彙報案情,交談之中,難免會露出一些傾向性意見,連這也不許。

換句話說,這個規定的意思就是:讓專業法官、合議庭自己審案,自己決定判決、裁定,自己對自己的判決、裁定負責。如果沒什麼違規問題,上級最好不要插手。

如果再注意到這個意見的名稱:《關於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就會發現它的主要內容是關於司法責任制。

問題就來了:一個關於司法責任制的意見,爲什麼會提到專業法官、合議庭的權利問題?

權利和責任,要相符合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從一件事講起:法官終身負責制。

什麼是法官終身負責制?說穿了,就是法官要對自己所辦的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只要判決書、裁定書上的字簽了下去,中途轉行了,要負責,哪怕退休了,也還是要負責。

這個制度要解決什麼問題?那就是萬一發現有冤假錯案發生,在追責時,發生內部相互推卸責任,結果找不到應該承擔責任的人。

但是,不管是專業法官,還是合議庭,都是有上級的。比如說法院院長、副院長或者庭長等,他們手握着對法官獎懲的權力。如果不對他們的權力進行限制,萬一他們對具體案件提出要求,法官豈敢不從?

因此,只有排除院長、副院長、庭長對極少數案件的幹擾,法官終身負責制推行後,萬一有冤假錯案發生,對法官、合議庭追責時,相關人員受懲戒時,纔會心服口服,不會覺得當了“替罪羊”。

簡單來說,這個意見中的這句話,表達了這麼一個意思:權利和責任要對等。有足夠的權利,才能要求他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已閱君今天之所以聊這件事,並不光爲了聊司法改革的這塊內容。

基層治理,也應多往這方面考慮

如果認真關注“政已閱”公號的,就會發現,在此之前,已閱君時常會聊到這個話題:責任基層化。

比如說,之前每到年中、年終,身爲最基層的幹部,最頭痛的一件事就是各種檢查、評比、彙總、報表。而且有段時間,上級部門還要求“有圖有真相”,基層做了什麼事,非要附上照片不可。

這種現象爲何會產生?其實說穿了,就是在某些舉措推進時,需要“條條”,也就是部門或系統發揮更大的作用,但與此同時,有時也發生“條條”推責的現象,結果就造成了責任基層化。“條條”只負責檢查、評比,幾乎全部的責任卻要最基層來承擔。

這種現象,簡單來說,就是權責不對等。結果導致越到基層,責任越重,權力越小,法定權力缺失匱乏,各方面的治理任務或責任卻重大而繁多,在有些時候,這種情況甚至會造成基層的困境。比如說,前面已閱君所舉早年的檢查、評比或考覈,上級部門只需來去幾次,基層卻要化很大的力氣去忙碌。

現在從中央到地方,都在治理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現在也應藉此機會,多加思考,釐清基層所承擔的責任,以及其所擁有的權力,努力設法使權力和責任之間能相對應,減輕基層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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