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已閱君已經聊了多次。今天繼續聊這件事。

  最近一段時間,浙江各地紀委陸續發佈了不少典型案例通報,如果認真“歸併同類項”,就會發現:這些通報中彙集的典型案例,經常能反映出某種動向。

  那麼,最近紀委發佈的典型案例通報,反映出了什麼動向呢?已閱君今天要來聊聊這件事。

  從這兩件事,可以看出什麼?

  今天,有兩件關於浙江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相關新聞。一件是中央紀委機關報《中國紀檢監察報》刊登了一篇台州市紀委相關整治的文章;另一件是溫州市紀委通報了相關典型案例。

  但這些通報的案例,在側重點上,和以往有點不同。

  比如說溫州市紀委之前在12月3日的通報,所涉及到的問題相當多樣。比如說分管領導對分管單位失察、窗口工作人員辦事拖拉、行政不作爲導致敗訴等。

  但最近浙江各地紀委通報的典型案例,指向卻相當集中。已閱君就列出幾個,看看到底指向哪個方向。

  先聊中國紀檢監察報的這篇文章,它裏面提到一個案例:

  今年4月,仙居縣紀檢監察檢查組在查閱《關於實施農村困難羣衆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見》時發現,發現由縣住建局出臺的這份文件竟然少了兩個字,省級有關部門原本規定要“彙總複覈職責”,竟然變成了“彙總職責”,少了“複覈”二字,造成監管職責嚴重缺失。針對這一問題,仙居縣紀委給予參與起草文件的張某某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縣住建局分管領導和村鎮總站原站長等5人誡勉談話等處理。

  如果光一個案例,還看不出來,那就再舉溫州市紀委通報的相關內容。

  比如說甌海區體育局黨組成員支某、羣體科工作人員單某被問責這個案例。

  單某是溫州市體育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髮放的審覈人員,支某是審覈該項工作的分管領導,但兩人工作不作爲、不認真、不細緻,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時,沒有認真審覈某公司馬某某等人申報的僞造材料,導致該公司分別騙得市體育局下撥的引導資金20萬元、43萬元。結果單某受到記過處分,支某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其它通報的案例也非常類似。

  從這兩個案例中的相關人員被問責的原因,可以看出什麼?那一定是失察失職。這是非常直觀的。

  但如果再結合其他地方紀委的通報,還會發現另一個動向。

  典型案例通報中,有另一個動向

  在聊另一個動向前,已閱君先來聊一下什麼叫“典型案例”。

  所謂典型案例,就是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而指導意義,往往着眼於對未來可能出現此類案例的適用。所以,典型案例並非僅僅是發佈這麼簡單,而是反映了一個動向。

  那麼再來看最近發佈了哪些典型案例呢?還是從溫州市紀委今天發佈的案例說起。

  除了前面聊過的那一個,還有這4個:

  2016年,在工作中,洞頭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原所長吳某授意質檢員方某提供檢測虛假數據,共出具了59份;

  2014年6月,樂清市虹橋鎮黨委委員徐某以虹橋鎮電網攻堅領導小組的名義,與該養殖場承包人吳某某簽訂協議書,並做出賠償,但沒認真調查,並履行評估程序,這個養殖場明明只有零星養殖,卻獲得了30萬元賠償;

  2011年5月,溫某某申請農業科技補助,身爲平陽縣科技局副局長的李某在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溫某某明明只申報了10萬元項目,卻獲得了20萬元補助,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2013年至2016年,在負責掃盲補助資金審覈發放過程中,蒼南縣教育局職成教科原副科長鄭某、陳某審覈把關不認真、不細緻,培訓學校上報的補助人員名單裏有已死亡人員和財政供養人員,卻還被他們列入補助範圍,違規發放補助資金共計6萬餘元。

  如果認真看一下時間,就會發現這麼一個現象:這些典型案例中的相關責任人,雖說受處罰的時間很近,但相關事情發生的時間,往往是幾年以前!

  事實上,其他地方紀委的近期通報中,也有類似現象。

  比如說,2015年底,在經辦黃湖鎮賜壁村農醫保參保手續過程中,餘杭區黃湖鎮賜壁村黨委委員趙某沒有嚴格審覈把關,導致村民楊某某免繳資格未得到及時確認,無法參加2016年度農村醫療保險,就醫的醫療費用無法報銷。

  再比如說,2015年,張某在擔任桐廬縣移民局扶持科科長期間,在實地踏勘驗收分水鎮武盛村九龍小區苗木基地擴建工程移民補助項目時,沒發現該項目實際並未完成建設,結果導致項目通過驗收,違規撥付項目補助資金共計13.66萬元。

  從中,不難看出這麼一種動向:不管事情過去多久,只要發現,就要追責。

  最近的通報,敲響了什麼警鐘?

  接下來,已閱君要談這個問題:這兩個動向結合起來,敲響了什麼警鐘?

  還是拿仙居的那個案例來說,“彙總複覈職責”變成“彙總職責”,少了“複覈”二字,錯誤相當巨大,但從過程來看,很可能是張某某工作時眼睛一花,或者一不留神,就寫在文件上了,事後也沒好好去複覈,就這麼把文件發出去了。

  如果再認真琢磨一下,就會發現這事背後不簡單,首先一個單位不說每年,哪怕每月發出去的文件,數量也不少吧。單份文件中的字數,也應該不少,少了“複覈”二字,在查閱時,紀委工作人員是怎麼看出來的?

  其它的案例也是如此。

  拿發生在樂清市的那個案例來說,養殖場只有零星養殖,獲得30萬元賠償,事情發生在2014年,已經過去了4年,又是怎麼被紀委工作人員發現的?

  平陽縣的那個案例中,紀委工作人員在衆多的科技補助項目相關文件中,怎麼“翻出”溫某某隻申報了10萬元的項目補助卻獲得了20萬元這樁陳年往事?而且事情還發生在7年前!

  這隻能用“嚴查”二字來解釋。

  在以前,有些黨員幹部對所做的事不負責任,工作相當不細緻,不深入,浮皮潦草,卻同時心存僥倖,覺得只要在位或在崗時沒有被查處,調離轉崗、提拔或退休後便可以“安全着陸”。

  但現在,這種“老套路”已經行不通了。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留下的痕跡中,如果被發現錯誤,將會被問責。這應該是近期浙江各地紀委通報的典型案例所透露出來的信息:幹工作、做事,一定要兢兢業業,細緻又細緻,否則的話,今天所做的,將可能爲明天的自己埋下“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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