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始,平安福19退位,平安福19Ⅱ登基。

眾所周知,平安福19Ⅱ新增了20種輕症疾病,其中包括坊間流傳的高發輕症:輕微腦中風不典型心肌梗塞冠狀動脈介入術

然而這次升級,卻破天荒地不漲價!

嘴遁村忍者:「像平安這樣的無良公司,產品升級不漲價?」

還真特喵的被你說中了,其實這次升級還是漲了一點的。

如圖所示,這份平安福19+福保保的保單在今年4月1日承保,被保險人的生日是8月14日,也就是說被保險人目前還未跨齡。

其中平安福19保費 2205 元/年(30年交),平安福重疾19保費 2020 元/年(30年)。

我們再來看看同一個被保險人現在購買平安福19Ⅱ需要多少錢。

如圖所示,平安福19Ⅱ保費 2121 元/年(30年交),平安福重疾19Ⅱ保費 2140 元/年(30年交)。

通過對比不難發現,新平安福的壽險比舊平安福的壽險便宜了 84 元,降幅≈ 3.8 % ;新平安福的重疾比舊平安福的重疾貴了 120 元,漲幅≈ 6.0 %。由於平安福的主險和重疾必須捆綁購買,因此均攤漲幅≈ 2.2 % 。

還說沒漲?官宣說謊?平安奸商實錘!

但是!被嘴遁村忍者吹到天上去的高發輕症,彷彿一個重大疾病保險沒有這幾種輕症疾病就是一個「殘疾人」似的,按照平安的尿性居然只值這個價?

與其說平安福加了這幾種輕症疾病是打了那些曾經為平安福沒有這幾種輕症疾病而找理由的人的臉,倒不如說平安福打了所有嘴遁村忍者的臉——你們的高發輕症,在我們這裡不值錢

保險精算是這個世界上最嚴謹的事情之一。

如果您認為中國平安是一位精緻的利己主義者,您就不能奢望他在給您額外提供一些服務的同時,不額外收費。如果真的不額外收費,那隻能說明他的服務成本基本為零。

平安的朋友們!異議處理的武器記住沒有?

◆ ◆ ◆ ◆ ◆ ◆

接下來全是硬貨,閱讀理解能力差的夥伴可以轉場了!

在平安福的輕症疾病不含輕微腦中風不典型心肌梗塞冠狀動脈介入術前,曾經有不少平安人乃至平安以外的人都試圖尋找過「不含」的理由。

在此,阿光先表明自己的態度:

1、在市場競爭中,大家都有而你沒有的東西,其實沒有討論對錯的必要,你肯定是錯的。(不含有錯)

2、不管以前怎麼樣,現在總歸是有了,對於客戶和業務員來說都是好事。(知錯能改)

3、輕微腦中風和不典型心肌梗塞並不輕,位列輕症的意義很小,但是冠狀動脈介入術目前的醫療環境下是確有意義的。(辯證看待)

表完態,阿光今天就為大家詳細分析一下冠狀動脈介入術

先來分析針對平安沒有冠狀動脈介入術所常見的一些「辯護詞」,看看到底是有一定道理還是強詞奪理冠心病是「因」,冠狀動脈介入術是「果」,平安的冠心病(重疾)賠付條件相對寬鬆,所以沒有冠狀動脈介入術是因為被保險人在達到冠狀動脈介入術的賠付條件之前,就已經達到了冠心病(重疾)的賠付條件。

提煉一下,原因大致有三:

1、冠心病是「因」,冠狀動脈介入術是「果」。

2、平安的冠心病(重疾)賠付條件相對寬鬆。

3、被保險人在達到冠狀動脈介入術的賠付條件之前,就已經達到了冠心病(重疾)的賠付條件。

原因一:冠心病是「因」,冠狀動脈介入術是「果」。

我們都知道重大疾病保險並非真的「確診即賠」,其賠付標準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對於心臟病而言,重疾裡面的急性心肌梗塞冠心病(重疾)其實都是心臟病達到約定狀態後才能觸發賠付的疾病條款,而重疾裡面的冠狀動脈搭橋術就是心臟病實施約定手術後才能觸發賠付的疾病條款。

正如大家所公認的——冠狀動脈介入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所對應的輕症疾病,那麼冠心病和冠狀動脈介入術必然存在因果關係

原因2:平安的冠心病賠付條件相對寬鬆。

平安人壽
中國人壽

結合下方圖片,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平安的冠心病,賠付要求:

① 左冠狀動脈主幹和右冠狀動脈(1級公路)中,一條堵塞75%以上,另一條堵塞60%以上。或者,

② 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狀動脈(1級公路+2級公路)中,一條堵塞75%以上,另兩條堵塞60%以上。

2、國壽的冠心病,賠付要求:

左冠狀動脈主幹、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狀動脈(1級公路+2級公路)中,一條堵塞75%以上,另兩條堵塞60%以上。

顯然,平安的冠心病賠付條件相對寬鬆成立

記住「75%」這個數字,後文會用到,很重要!

原因3:被保險人在達到冠狀動脈介入術的賠付條件之前,就已經達到了冠心病(重疾)的賠付條件。

如條款所示,冠狀動脈介入術大前提是「為治療明顯的冠狀動脈狹窄性疾病」。

而通過研究平安和國壽的冠心病條款,我們已知想要達到冠心病的賠付,其大前提也是「冠狀動脈狹窄(堵塞)」。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小前提

1、冠心病要求特定血管達到特定狹窄(堵塞)程度

2、冠狀動脈介入術要求實施特定手術,包括:

① 冠狀動脈球囊擴張成形術

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最常見)

③ 冠狀動脈粥樣斑塊切除術

④ 激光冠狀動脈成形術

因此,如果被保險人是在特定血管已經達到特定狹窄(堵塞)程度的前提下,為了治療或者緩和這個病情而實施了冠狀動脈介入術,那麼就有極大可能同時觸發冠心病(重疾)和冠狀動脈介入術(輕症)的賠付條件。

因為特定血管已經達到特定狹窄(堵塞)程度在先,實施手術肯定在後,所以被保險人在達到冠狀動脈介入術的賠付條件之前,就已經達到了冠心病(重疾)的賠付條件是存在必然可能的。

並且依據重大疾病保險的格式條款:

被保險人如果在確診輕症的同時已經符合重疾的賠付條件,保險公司只按重疾賠付,不再額外賠付輕症。這就會導致冠狀動脈介入術在特定情況下失去意義。

但是!剛才讓大家記住的「75%」還沒忘吧?

儘管平安的冠心病要比很多公司的冠心病寬鬆一些,但是冠狀動脈也至少要有一條的堵塞程度在「75%」以上才能有賠付的可能。

那麼想要「被保險人在達到冠狀動脈介入術的賠付條件之前,就已經達到了冠心病(重疾)的賠付條件」這句話100%成立,至少還需一個條件,那就是——「實施冠狀動脈介入術要求患者的冠狀動脈狹窄(堵塞)程度達到75%以上」

然而,根據《中國冠狀動脈血運重建適宜性標準的建議(試行 ) 》要求:

不管是左主幹還是非左主幹,顯然「75%」並不是實施冠狀動脈介入術的臨床標準。如果您的身邊有醫生朋友,我相信絕大多數醫生的答案也只會是「70%」

還有,決定是否實施冠狀動脈介入術的核心標準,其實並不是冠狀動脈的狹窄(堵塞)程度,而是心臟是否缺血

但是由於每個患者的年齡不同、冠狀動脈的粗細不同、供應心肌的面積也不同,特殊情況就會出現。比如冠狀動脈狹窄(堵塞)程度雖然高達90%,但是患者比較年輕、供應心肌的面積比較小,其癥狀就可能相對穩定,可以通過藥物控制,無需植入支架;但是如果患者比較年老、供應心肌的面積比較大,哪怕他的冠狀動脈狹窄(堵塞)程度只有50%,也會造成心臟供血不足。

綜上,如果專業醫師判斷患者的整體情況已經會導致心臟供血不足,那麼即便患者的冠狀動脈狹窄(堵塞)程度不足「75%」也會考慮實施冠狀動脈介入術。

因此,被保險人雖有可能在達到冠狀動脈介入術的賠付條件之前,就已經達到了冠心病(重疾)的賠付條件,但並非100%。

結論:針對平安沒有冠狀動脈介入術的一些「辯護詞」,雖然不是100%正確但也確實有一定道理。所以這次新平安福在加入冠狀動脈介入術之後幾乎沒有漲價,也是有跡可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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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引申一下不典型心肌梗塞的知識,這部分內容針對上進的保險人和客戶。

不少保險公司的輕症疾病雖然早就包含了不典型心肌梗塞冠狀動脈介入術,但是條款中通常會出現這樣的附加約定(圖片加黑加粗內容)。

太平人壽

根據重大疾病保險的格式條款:

被保險人如果因同一疾病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輕症,僅按一種給付。

如果說不典型心肌梗塞冠狀動脈介入術是由同一疾病引起的不同賠付標準,那麼保險公司其實已經通過合同條款規避了這種情況,又何必多此一舉留人詬病呢?

真相:其實植入支架(實施冠狀動脈介入術)並不能杜絕心肌梗塞!

因為心梗的病理基礎其實是血管壁上附著的(導致冠狀動脈狹窄的)斑塊突然破裂,破裂會形成血栓,血栓可能會完全堵塞血管,從而導致心梗(猝死)

但是支架只能減輕血管的狹窄程度,卻無法阻止斑塊形成更不能阻止斑塊破裂。所以在臨床實踐中,對於無癥狀或者癥狀不明顯的患者,除非血管狹窄程度在「75%」(嚴重狹窄)以上,否則支架是不能預防心梗的,因此也不建議植入支架。

由於目前市場上絕大部分的重大疾病保險,其輕症疾病都能多次賠付,所以條款中出現這個附加約定的真實目的是為了降低賠付風險

因為發生不典型心肌梗塞的被保險人,未來實施冠狀動脈介入術的概率會增大;已經實施了冠狀動脈介入術的被保險人,未來發生不典型心肌梗塞的概率也會增大。對於輕症疾病不分組又沒有間隔期的產品來說,賠付風險會更高。

相應的,重大疾病裡面的急性心機梗塞冠狀動脈搭橋術也會存在上述的賠付風險。

① 對於單次賠付的重大疾病保險來說,由於只能賠一次所以風險不存在。

② 對於分組多次賠付的重大疾病保險來說,風險也不存在。因為同組疾病不可以多次賠付,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把急性心機梗塞冠狀動脈搭橋術分在同一組的手段來規避這個風險。

天安人壽

③ 對於不分組多次賠付的重大疾病保險來說,風險相對高一些。但是多次賠付之間一定會有長達至少一年的間隔期,間隔期可以有效降低賠付風險。

所以,根本就沒有完美的保險產品。客戶更需要的,可能是相對專業的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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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阿光看來,只要冠狀動脈介入術是合理且必須的,哪怕保險合同沒有,也要賠,哪怕是通過訴訟判賠。

只是無奈目前國內的醫療環境,支架濫用的情況我們不能否認。一個國產支架一萬元左右,一個進口支架兩萬元左右,加上住院費、手術費等等,一名患者如果植入兩個進口支架,其醫療成本也就是五萬元左右。

重大疾病保險畢竟是收入損失險,阿光不知道五萬元左右的醫療成本,連眾籌都上不去,能造成什麼實際性的收入損失?

儘管新的平安福已經加入了冠狀動脈介入術,但是法不溯及既往,我們的徐岩同志(平安支架拒賠案原告【(2017)蘇05民終11447號】)依舊無法獲得理賠。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蘇05民終11447號】原文節選:

2017年3月19日,原審原告徐岩因反覆胸悶至蘇州明基醫院住院治療,行冠狀動脈造影術,同月21日出院,出院診斷冠心病(不穩定性心絞痛)、高膽固醇血症、頸動脈動脈硬化,胸悶較前好轉、病情未穩,建議繼續住院治療,同月24日原審原告至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治療,同月27日行經皮冠狀動脈腔內成形術、經皮冠狀動脈支架術,術中見「右冠近中段閉塞,近段向遠端形成側支循環,左主幹未見明顯狹窄前降支近段次全閉塞迴旋支近段狹窄40%遠段狹窄30%,向右冠形成側支循環,對右冠行PCI術,並由遠及近植入支架三枚,複查造影右冠遠段前向血流TIMI3級;對前降支行PCI術,並植入支架一枚,複查造影前降支遠端前向血流TIMI3級」,2017年4月6日帶葯出院,出院診斷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高血脂症。原審原告陳述,其兩次住院花費超十萬元。

1、左主幹未見明顯狹窄

2、右冠近中段閉塞未說明閉塞程度+3個支架

3、前降支近段100%閉塞+1個支架

4、迴旋支近段40%閉塞,遠端30%閉塞

5、3月19日第一次入院,未建議手術,3月21日出院;3月24日第二次入院,同月27日行手術並與4月6日出院。

6、前後兩次住院+4個支架花費超十萬元

還是那句話,只要是合理且必須的,阿光始終堅持保險公司必須理賠的觀點。但凡不是合理且必須的,阿光也絕不鼓勵任何人通過犧牲自己的健康去換取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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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盤子大,糟粕很多但是精英必精。經代路子寬,起點雖高卻要防範「傷仲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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