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終釀慘劇

一人死亡三車受損

近日,由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朱某被漢臺區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2018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朱某與楊某、郭某、李某等人在漢臺區某餐館聚餐飲酒。同日20時40分許,朱某醉酒駕駛其所有的北京現代轎車,載上楊某、郭某、李某行使至漢水名城閱府門前路段時,因酒勁上頭後身體不受控制且車速較快,致使被駕駛的車輛與路邊停放的一輛轎車發生擦碰後突然失控,又連續撞向路邊停放的另外兩輛轎車後停住,事故造成朱某車內乘坐人楊某當場死亡,四車不同程度受損。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朱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經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送檢的朱某血液中檢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爲290.72mg/100ml。

檢察機關認爲,被告人朱某系成年人且精神狀態正常,無證駕車,車輛未經年審且沒有購買過任何安全保險,自己對車輛的安全狀況豪不知情,依然飲酒駕車上路,此種行爲,主觀上具備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故意,客觀上造成一人死亡、三輛汽車受損的結果,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檢察官提醒

檢察官告誡心存僥倖之人,一定要從本案中吸取教訓,提高法律意識,引以爲戒。珍愛生命,遠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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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

文字:魏聖創

編輯:陝西省人民檢察院 周楊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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